尊敬的胡市长:
您好!
我二人分别叫陈泽香、姚连秀,望城区靖港镇人。因为侯家塘街道棚户区改造需拆除我二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住房一套,且因围绕该房拆迁产生不少问题,故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有关部门确认我二人的权益人身份,及应享有的各项优惠,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我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子陈刚2002年购有侯家塘小林子冲078号01栋705房,2013年8月去世。去世前陈刚手书遗嘱,该房归我二人所有,去世后我夫妇与儿媳商议,签署协议一份,明确该房归我二人所有,同时我们承担偿还陈刚所欠8万元债务的义务。房产证由我二人持有,房产2016年前由前儿媳管理使用。
今年10月中旬,村委领导通知我二人,接上级政府通知,要我二人赴长沙处理705号房拆迁事宜。我二人当时都无法相信,因为前几天我们在长沙原儿媳处给孙女过生日时,谭艳并未提起该事。后到长沙拆迁部门了解得知,拆迁工作今年4月即已启动,此前一直是谭艳在协商处理,后因为其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政府部门才通过公安找到我二人处理相关事宜。后经几次接触,大致了解到拆迁主管人员中有个别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依法依规处理该房拆迁事宜,导致矛盾产生,几乎导致我二人权益受损。
10月31日,接拆迁办通知,要我二人11月1日前往长沙签署协议。我们随即于11月1日下午赶到拆迁办。因以前多次围绕该房权益人屡起争端,且我们从接到通知到规定的优惠拆迁时间届满,只有短短十多天,故担心非我们原因无法签署协议可能导致优惠丧失,所以到达拆迁办后即提交《关于房产拆迁补偿安置及所涉相关问题的报告》,申明我二人为该产唯一合法的权益人,任何其他人不得同为协议签署人和权益人;明确我二人支持政府拆迁改造的政策,在优惠期内书面同意政府拆迁,希望享有全部优惠权益;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涉及该房的一切事宜。
在商谈协议签署过程中,拆迁办工作人员屡屡流露出将他人作为权益人的意图,这些小事我们也没有过多追究。但最后签署协议时,拆迁办要求我们签字,其余的全部空白,由他们上报审批结束后交我们一份。
我们认为不妥,既然是协议,我们签字后即对我们生效,故我们必须有一份与审批件核对无异的正本,理由是我们签字后所有文本就脱离了我们的掌控,若心怀不轨之人稍做文章,我们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故我们在拆迁办无法以有效方式打消我们合理疑虑的情况下,认为仅有我们签名的协议与报告无异,而我们的报告已经提交,故协议可以暂时无需签署。最终我们没有签署协议,但我们的报告书面了同意拆迁之意愿,仅因为拆迁办不合理的协议签署方式导致协议未能签署,故责任不在我们,故我们应该享有的各项优惠权益,需依然享有。
特此报告,恳请解决!
报告人:陈泽香、姚连秀
2015.11.3
附:
请求督促征拆部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报告2-2
关于房产拆迁补偿安置及所涉相关问题的
陈泽香、姚连秀:
你们好!2015年11月4日,市住建委转来的《请求督促征拆部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报告》已收悉。经调查,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备案是《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规定的法定程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之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时返回一份给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及备案过程中,任何工作人员均无权修改协议内容。
2、建议你们与雨花区侯家塘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保持衔接,积极沟通,促使问题早日解决,确保你们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