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们是原长沙市歌舞剧院职工。2013年,根据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广新局的领导和指导下,我院注册成立长沙歌舞剧院,整体转企运作。
自改制文件《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2]23号文件)(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与我等93名原在编人员见面,我等即对之提出种种质疑,并屡次向市文新局领导反映情况,请求予以协调解决,但惜未得回音,改革遗留问题拖至如今都未能予以解决。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相关市领导、市文广新局具体执行改革的相关领导一再承诺,改革不会让在编职工利益受损。同时,在依据23号文件制定,并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的《长沙市歌舞剧院文化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明确,我院将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全部划入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将原在编在岗人员档案转入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根据在岗在编人员书面申请情况,报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审核,按规定在原事业单位渠道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编制信息以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造册备案的形式进行确认,不改变我等事业身份……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编制信息尚未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造册备案的情况下,我院事业单位编制被市编办核销。
而今,按照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做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82号)文件,我院未能被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将在客观上造成对我等93名原长沙市歌舞剧院演职人员(含38名在岗在编人员和55名离退休人员)的精神及经济伤害。故此,特致信您,反映相关情况,希望您能在百忙中关注改制企业遗留问题,统筹安排,帮助解决我等无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等相关问题,并按《实施方案》相关细则,对我等编制信息以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造册备案的形式予以确认。
相关依据如下:
1、时任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宣部副部长孙志军曾明确表示,在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和吸收其他领域和行业改革的经验,提出来一系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基本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度法。老人老办法就是保持既得利益不变。新人新办法,是按照改革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中人过度法,所谓“中人”就是在体制改革以前已经进入事业单位,以事业身份在体制改革以后继续留在企业的人员,要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通过改革不要受到大的影响。总之,要以人为本、政策保障,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中央、省有关领导在谈到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时,也曾多次指出,改革要深入人心,要让老百姓要得到实惠。
2、在有关基本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度法”的表述中,中人过度法明确提到“以事业身份在体制改革以后继续留在企业的人员”,也即表示作为,我们是应以保留事业身份,以事业身份继续留在企业。同时,《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达发〈湖南省文化厅深化直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2012]1号)文件第三点《改革内容与措施》中明确提到“转企改制院团原在编在岗人员可与转后院团签订劳动合同,其事业档案转存省艺术研究院,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退休后待遇按国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有关政策执行。”在长沙市改制文件中也提到“参照省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字样,在依据23号文件制定,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长沙市歌舞剧院文化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中,也明确“原市歌舞剧院在岗在编人员编制信息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造册备案,由各单位盖章确认。”
3、依据23号文件第3段规定,“原市歌舞剧院在编在岗人员应与市演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参照省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仍保留在原渠道参加社会保险,由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和职工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渠道不变,经费不减,档案工资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退休人员标准执行。”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即视同正式退休人员,与原离退休人员转入长沙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与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离退休人员享受一致待遇。在市文新局的统筹安排下,我院依据23号文件制定了《长沙市歌舞剧院文化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备案。随后,根据实施方案,我院将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全部划入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将原在编在岗人员档案转入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根据在岗在编人员书面申请情况,报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审核,按规定在原事业单位渠道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编制信息尚未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造册备案的情况下,我院事业单位编制被市编办核销。
4、在当前全市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工作中,不能进入数据采集目标单位,也即意味着我等93名原长沙市歌舞剧院演职人员(含38名在岗在编人员和55名离退休人员)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无法完成采集,不能被纳入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进而导致38名在岗在编人员不能继续按原渠道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正常购买企业年金;55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无法发放,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我等退休待遇将明显低于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退休人员标准。
5、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与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性质有所不同,艺术工作者的工作生命仅限于20年左右,然后就逐步退出一线,进入幕后或者行政部门服务。而目前我们这批“中人”刚好正处于工作了15年左右时期,也即是艺术生命即将结束之际。在我们为长沙市文化艺术事业做出一定贡献后,被如此抛弃,大家虽对改革十分支持,但不免心有怨言。
6、目前,我等在岗在编人员已经两个月未予扣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而养老数据无法完成采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开始在我院蔓延。在岗在编人员无心参与正常的艺术生产活动,国家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红于二月花》的排演创作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离退休人员开始屡屡上访院部,质疑为何改革伤害他们的基本利益。
7、同时,按照当时中央相关改革要求,改革方案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纵观长沙市文化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不管什么方案和程序,作为长沙市歌舞剧院职工的我们都是一概不知,甚至还出现了有关领导要求对有关改革方案进行保密的说法,作为与改革息息相关、为党的文艺事业做出了毕生贡献的艺术家,我们认为这样的改革是不符合中央改革精神的,是对文化体制改革不负责任的。
鉴于以上,希望您能从市歌舞剧院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并批准我们的请求,统筹解决我等无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等相关问题,并对我等编制信息以相应的形式予以确认,以让我等在改革中能切实得到实惠,而不是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谢谢!
原长沙市歌舞剧院93名演职员工
2016年12月9日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单位范围指“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经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类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指“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满足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湘人社函〔2016〕197号文件规定,“参保对象不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内参保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不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将参加了原试点的滞留人员有关问题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2016年11月30日,市里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局按照会议精神,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的原则,正会同市编委办、财政局制定操作细则,对此类人员问题进行处理。目前,我局正在与原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衔接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