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内容造成业主未交物业服务管理费,未交物业费的业主是否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
区建设局在收到来信后,迅速向街道、社区了解情况,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2、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0%以上且占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申请。
2、关于因物业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而未缴物业费的业主是否可以加入业委会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主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所以加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履行业主该尽的义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因此,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业主的义务,不能加入筹备组和业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