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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拖车停车费问题

2018-4-28 8:33:24发布36次查看
本人于8月27日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天心区交警前来查看把车拖到天心区车辆滞留停车场(黑石铺)。28日前往交警队处理事故。处理完已经接近下班时间。车辆放行单出不来无法放车。随后是周末,交警队不上班。只好等8月31日前往黑石铺停车场取车。前往取车被告知要交100停车费,260拖车费。 我的问题是1:关于停车费,拖车费问题,国家早有法律规定不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相关行政部门。这里应该是交警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交警说是因为鉴定需要,那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而当与停车场沟通此问题是只回答国家补贴未到位。问之其什么时候到位,到位后是否退还我们的时候被告知他们不知道。反正现在不交钱就不放车。而网上查询相关问题。部分城市相关部门已出面解决 。长沙市民何时能解决,另外我的费用是否该交。 问题2:我们的事故三方对于事故和相关问题均没有意义,可以当场询问了解情况文理。我的车也可以正常开行。为什么要拖车,扣车,并且没有告知任何费用问题。第二天处理也是在那交警队签几个字。排了一天的队。 在此谢谢领导能抽空阅读赘述并予以解答。
你好,对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信访人来信反映于8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天心区交警将车拖至天心区车辆滞留停车场,后事故处理完前往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交100元停车费,260元拖车费的问题。信访人所提出的依据交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是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信访人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暂扣不属于该范围。2、关于信访人提出的事故三方对于事故和相关问题均没有意义,可以当场询问了解情况处理,车辆也可以正常开行,但交警部门为什么要拖车、扣车,并且没有告知任何费用的问题。我队事故中队答复由于此次事故系三车连环相撞,因事故损失较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收集证据需要及保障事故受损方的权益,对事故中的车辆进行扣留,是符合事故处理程序要求的。对于停车场收取费用的问题、如果存在疑义,建议信访人凭有关证据到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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