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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生育保险霸王条款

2018-4-28 1:20:00发布5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冒昧打扰您,请见谅!
我向你反应一个关于社保(生育保险)报销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现象:
事情经过:我爱人去年7月底从离职原单位(原单位缴纳了相关社保),后应聘至现单位工作,并与现单位约定,通过试用期后购买相关社保并补缴试用期内的保险费用;在通过了试用期后,单位及时为其购买了相关保险,并补缴了试用期内的相关保险费用和滞纳金;期间我爱人于去年12月怀孕,于今年九月初产下小宝,在生小宝住院期间,医院告诉我社保(生育保险)不能用,因为没有连续缴纳,我很奇怪,随即前往社保局生育保险科咨询,保险科给我答复是:断缴超过三个月了,补缴不算;我说补缴了并收了滞纳金应视同缴纳了,理应享受保险政策;答复是他们只管按政策报销,收缴和收滞纳金是征缴中心的事,与他们无关;随即我前往征缴中心咨询,答复是收缴及收滞纳金是按照保险法规定收取,他们只能证明我缴纳了保险相关费用,至于报销不报销是生育科的事情。
那么我请问:
生育保险科说他们按照“霸王”规定执行,没有错;
征缴中心说:他们按规定收缴和收缴滞纳金,没有错;
请问错的是交保险的百姓么?百姓就不该交保险? 一边鼓励交保险,一边又设置条款不能享受,交保险意义何在?真让人心寒!!!
我国《生育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与其婴儿在产前、产后的全部假期内得到支持和照顾而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要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就应该享受相关政策。而不是设置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来剥夺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的权利。
请对于上述不合理情况予以解决。
谢谢!
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06〕5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以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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