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信
尊敬的胡衡华市长:
您好,我叫杨长林,是一名木工师傅,今年6月份我在长沙县黄兴镇金港工业园一个家具厂做木工时两截手指被轧断,家具厂老板李某没有办理该厂的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非法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伤者一次性赔偿,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根据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我依法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后,该委提出:需要长沙县劳动监察队就厂家非法用工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我受伤的事实是在非法用工过程中发生的。而在我向长沙县劳动监察队提出申请后,长沙县劳动监察队告知我方:根据9号令第7、8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或拒不支付的,长沙县劳动仲裁委和监察队才能进行处理。
因此事情陷入一个死结循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无义务认定非法用工而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县劳动监察队提出必须经市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后才进行处理。而我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
前天,我再次和长沙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沟通,依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我要求长沙县劳动监察队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就厂家非法用工以及我受伤的事实进行认定,但长沙县劳动监察队答复我说:“已向长沙市劳动监察队请示,不属于监察范围。”在我说法律明文规定这属于监察范围后,对方答复:“要我去请示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他们明确同意的话才可以。”
十指连心,我的两根手指已经被轧断,现在我只渴望长沙县劳动监察队对厂家实施劳动监察,就非法用工及受伤事实查明认定,履行劳动保障职能,我相信法律不会辜负我的期望,能够确实的保护我。
诚希望市长您能就我受伤的事情进行监督,指导长沙县劳动监察大队就此事进行劳动保障,翘首为盼!
此致
杨长林
2016.8.10
附件1:求助信(杨长林).doc
杨长林:
您好!
您于2016年8月12日关于“非法用工受伤,要求长沙县劳动监察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查明认定非法用工及受伤事实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留言中提到的“您在长沙县黄兴镇金港工业园某家具厂劳作时手指受伤”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2016 年8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到该家具厂调查了相关情况,经查:该家具厂是李德富(身份证号:433022197105174617)个人经营的,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地址在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港口组金港工业园6号栋。您于今年5月份到该厂从事木工,2016年6月7日,在该厂工作时不慎被立铣机打伤手指,后送医院治疗,据调查李德富为您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但就您受伤一次性赔偿事宜在当地派出所组织下无法达成一致。对于您受伤赔偿事宜,我局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条款。2016年8月25日,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作人员赴长沙县市场与质量监督局核实了该家具厂的情况,经证实该家具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经我局再次与李德富联系,其同意在相关部门组织下与您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我局多次联系您本人,均未接听电话,所以暂时还无法组织协调工作。我局近期拟联合黄兴镇综治、人社部门对此纠纷进行协调解决,也请您积极与我局联系或者直接联系李德富。
以上是我单位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五分局,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升路51号,联系电话:84010103)。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6 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