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是新华保险长沙保费部一名续收员工,我们部门负责本公司孤儿单售后服务工作,我于2013年7月份入司,同年10月份转正成为正式编制员工,并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去年10月份续签了三年。我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员工,把公司当做自己的家,尽心尽力的努力工作,但近期公司突然下发了通知,说公司要改革,要取消我们的正式劳动合同,改签代理业务员合同。我们所有员工的想法是,公司要发展要改革我们是举双手赞成的,但不能单方面的以损害员工的利益为前提,根据公司领导所叙,我们的劳动合同会被终止,五险一金等劳动福利全部取消,公司以前发动我们交的企业年金也一并终止,而且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如果哪个员工不配合,公司可以有很多种方法逼我们自动辞职,比如每天要求我们多次考勤打卡、提高我们业绩考核的难度等等,这都是领导亲口说出的威胁性的言论。对于我们公司的这种行径,我有很多的感慨,新华保险作为在全国拥有7000万客户,在行业排名靠前的超大型保险公司,作为在老百姓心目中最应该具有合同契约精神的金融企业,它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公然违反劳动法,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不仅仅是对于我们员工合法利益的损害,更是在破坏社会法制体系,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抹黑保险行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这是在公然违背习大大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国策。我们要维护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更是在维护保险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在全国各地的新华保险续收渠道员工都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敬请市领导查明情况,替我们广大劳动者做主,我们会一如既往的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此致
敬礼!
新华保险员工:刘强
2017 年 7 月 24 日
您好!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芙蓉区犁头后街16号,电话:0731-84446569。相关法律条款介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