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洪山家园小区快八年了,因一直没成立业委会,小区物业对公共用地停车收费,以及利用电梯广告进行收费,但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公布过收费情况。希望了解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物价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帮忙提供一份具体的批准文件。
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现在从北京到地方都在提出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物业公司是与百姓接触最多的,物业的定位最初是设定为业主服务的,但随着这么多年的发展,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现越来越弱,而转变成了利用物业管理的便利,在服务区域开发经济利益,慢慢的物业公司的性质变发生改变了,也是人的本性,有利可图的事才去干,服务越来越弱,希望政府部门在审核这些公司的权利时要更多的考虑,如何激励物业企业更好提供服务,而不是随意的向业主收费。
不管您是高官还是百姓,终究是社会的一员,包括物业公司的人也是,可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迷失了;政府的有效引导将会让世界更美好!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对于你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对待,督促引导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