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请求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社保问题的报告

2018-4-27 2:40:10发布34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们是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九道湾社区、新桥社区、古汉城社区的工作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工作当中,经历了东屯渡人民公社,马王堆乡政府到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转化过程,现如今即将挂牌成立火炬社区居委会、九道湾社区居委会、新桥社区居委会。而在转化的过程当中,我们的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时间最长达30多年,年龄将近60岁,最短工作时间也有5年以上,从2007年村帐街管后,我们曾多次口头及书面请求上级领导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尤其在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又无数次强烈要求区、街道及社区领导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诉求时间长达将近20年之久,但直到现在都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只是前任两届书记口头承诺会给我们解决社保问题,而且郑重有辞的 回答“如果不给你们买保险,你们就莫回家,现在你们安心工作,到时候反正会给你们解决的。”
现在,针对马王堆街道制定相关的解决办法,其中就有:1、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属到龄退岗对象人员;2、到龄退岗工龄按照从到村工作之日起计算,退职费的计算标准按每年在职计算(计算金额未定);3、超龄工作时间(工龄)按退职金额减半计算(男55周岁之后,女满50周岁之后);4、工作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停发工资。从上述的几点,现提出以下几点理由请领导考虑: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基础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之规定,既然村委属于组织,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村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我们曾多次找村委会领导签订劳动合同,一直都没有得到执行。
二、根据《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文件》(芙蓉发2009)1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底前为现任村两委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为社区干部办理社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保险。”2009年当时两委成员不论进入时间长短都全部解决了社会保险,2011年火炬村与九道湾社区筹备组进行人员分流,有两位工作人员对街道办事处施加压力,居然同样解决了社会保险,还有利用直系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且工作时间并不长也纳入了公益性岗位享受五险一金。
三、根据《芙蓉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星级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规定,其中计生专干报酬和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得到落实。但是我们有从事计生工作人员曾多次诉求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落实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根据上述 规定,我们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现如今马王堆街道制定的相关到龄退岗解决办法我们认为并未完全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且在现实中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1、进入村部工作之前的有部队复员的越战老兵,有的是在街道村直属企业工作过的,并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也提出不能计算工龄;2、我们也了解了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在岗年龄同样属于我们同一个区一个街道领导层管理,其中有达到街道规定退岗年龄的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仍在继续工作,并未全部统一实施相关规定。3、既然村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况且法人代表及其他领导都解决了社会保险,那么我们工作人员都应该无条件的同等待遇解决社会保险。4、到龄退岗的相关手续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在我们都没有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从2017年1月1日就开始禁止我们继续工作,让我们寒心在家等候决定。面对上述不公平的待遇,敢问领导现如今将我们属于哪类人群对待。
我们从年轻时代就进入村委会各部门工作,并且还有连任两届村民委员会主任等职的,从青春年华尝尽了酸甜苦辣,到如今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既然有文件规定和已经解决社保工作人员的先例,为什么我们的请求就得不到解决,政府领导也不能厚此薄彼,解决一些人的社保,我们的社保就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我们再次恳求政府领导重视并加快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让我们从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体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使我们愉快的安度晚年生活,以表万感。
此致
市长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元月10日
关于请求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社保问题的来信收悉,我区责成人社局负责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来信人并非社区工作人员,而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它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用人单位。村委会成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是经过选举被推选进村委会工作的,村干部称之为“工资”的也并非工资,而是村委会给予的工作津贴,村委会与村支两委成员之间不属于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覆盖范围。
关于村委会成员是否纳入城镇社保的问题,早在2008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常德市关于农村村支书村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湘劳社函〔2008〕83号)就明确“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不属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属于社保五险的覆盖范围。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