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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7 0:27:54发布51次查看
我是2013年7月与新华保险湖南分公司保费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并于2016年7月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三年。现在公司对我所在的续收部门进行转型,由原来的正式劳动合同制转为代理人合同制,而且是在正式劳动合同没有期满的情况下强制进行,并要求在9月1号前必须全员在代理合同上签字,公司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没满期的员工没有任何补偿,且在业绩上还以不签代理合同为要挟,扣款等种种理由打压。而且在员工制合同期内按最低标准购买的五险一金也统统在9月1号彻底切断,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请领导核实并解决,谢谢!
您好!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芙蓉区犁头后街16号,电话:0731-84446569。相关法律条款介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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