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9月加入岳麓区湖南同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富岳国际教育旁),满一个月后,老板说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要到11月底才能发工资。因本人从来没被拖欠过工资,所以相信只是暂时情况。但是到了11月又说12月份发,这样拖到过年也没有发一分钱,我个人欠薪15000多元。
无奈之下,2015年12月到岳麓区劳动局投诉,负责人让我们去市劳动局。2016年2月初,我到市劳动局纠查队投诉。接待的人叫郭队长,他说再过两三天就过年了,现在投诉他们调查时间不够,但是文件规定必须5个工作日处理投诉,希望我把投诉日期改成2016年2月15日。
因本人家在浏阳,总是跑长沙劳动局麻烦,所以特意跟郭队说有进展就电话联系我,需要我出面时马上到。可是从投诉到现在一年了,就没接到过劳动局的电话,每次都是我打电话去问结果。现在2016年结束,还是没拿到一分钱。劳动局给我的回复是,一个星期的调查期,然后下达行政处罚通知;3个月公司没处理就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未执行,6个月后移交法院。所以2月投诉,5月处罚,11月移交法院,可是我11月打了几十个电话催促,才在12月25号把案子移交法院。
然而更大的问题来了,劳动局郭队说移交法院了,我问那什么时候审理和强制执行,劳动局说那是法院的事情。我说那我要怎么才能知道,他说劳动局只负责移交,现在流程走完了。我又问移交到谁手里,联系电话多少,他说他只负责调查处罚,现在他的调查处罚期结束,其他的他不负责,也不知道。我说那我这案子就这样断了,该问谁也不知道了?他说那没办法。拖了一年,是这样的结果很让人气愤。期间郭队还给了个负责移交法院人的电话,可是我打了几次后,那女的很不耐烦,说案子所有进展问郭队,不要问她。
现在听说公司用厂房地皮建学校,可就是不给我们发工资。公司现状大致如此:以前经营水泵,为长沙同大水泵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不知道是老板的妈妈还是老板娘。我所在公司为同大节能,主要经营制冷剂节能,法人为老板吴晓东,通过股权转让等动作之后,同大节能名义上没有任何固定资产,包括房产都在同大水泵,之前有同事也是因工资拖欠等问题提起诉讼,之后发现老板名下的资产什么的都没有了。
因为不止我一个人拖欠了,同大节能原来总共有二三十个员工,欠薪欠款达百十万,并且也没有给员工购买过任何社会保险。听说现在在职的员工也是一直没有发过工资。离职人员工资拖欠至今快三年了,也是分文没有拿到。同大水泵公司的员工总闹腾,砸桌子搬电脑走,老板就拿钱去安抚他们。同大节能的员工没闹就分文不给。
现在我有几点疑问:
1.没有固定资产,宣布破产我们的工资还能要到吗?
2.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不执行我们又该怎么办?
3.同大节能没资产,若强制执行不执行冻结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冻结同大水泵的资产?
4.申请劳动仲裁一年未果,什么说到的流程是否正常,会不会受贿故意拖延?
5.移交法院后,劳动局是否有义务告诉我们法院接收人及联系电话?我可不可以投诉他们不作为和失职?
长沙同大水泵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同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咸嘉湖西路467号
电话: 0731-82033848 0731-82033958
老板电话:1850842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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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职权范畴,就您询问的第四、五个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办案流程及时限问题
2016年2月15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曹志良投诉湖南同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节能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月16日立案,指定直属三大队郭立华为主办监察员、欧阳浩为协办监察员。2月24日,对同大节能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字[2016]0035号),要求其提供是否拖欠曹志良工资和其他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说明,并在2月26日上午9时到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月26日,同大节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前来报送材料,承认拖欠曹志良工资,并提交了《关于欠薪情况说明》:称因经营环境恶劣,目前拖欠离职员工12人(含曹志良在内)工资47711元,承诺在3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所有离职人员的工资并补发在职员工的工资。3月1日,又接到董柱庭投诉同大节能公司拖欠其工资43645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并处理。
3月30日,经联系同大节能公司,得知其并未按照承诺发放工资。3月31日,主办监察员提出责令改正建议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进行报批。4月5日,向同大节能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长人社监令字[2016]第0035号),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的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于4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因同大节能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月19日,主办监察员依照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办理了调查终结,提出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建议并报批。4月20日对同大节能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003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035号),告知其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依法支付曹志良等13人工资并依法加付赔偿金。因同大节能公司在告知书下达后仍未改正,也未进行陈述、申辩,4月26日,主办监察员提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议。4月29日,市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案情分析讨论会议,对主办监察员提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了讨论。5月5日对同大节能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长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字[2016]第0035号)。5月6日依法予以结案。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自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届满6个月后方能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即11月7日才达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在180日内完成强制执行申请。因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12月8日对同大节能公司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长人社监强催告字[2016]第0035号),催告书十日时限届满后,于12月26日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移交法院后的联系方式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6年12月26日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2日,已电话告知您芙蓉区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后续关于强制执行相关问题请咨询芙蓉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84784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