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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查处保利开发商不履行违约责任的问题

2018-4-23 7:51:26发布76次查看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
本人于2012年9月2日购买“保利·麓谷林语”c3-908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3年1月31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予我使用。2012年12月28日,开发商通知我收房,经查其交付使用的房屋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因此我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整改及给予合理答复,并且两次发函给开发商。开发商依仗央企、店大欺客,不予置问,此后我将上述问题以邮件、电话、书面三种方式投诉到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站,质监站也未能妥善处理,参与调解无果后也不予理睬。出于无奈,将此事反映到市长信箱,经过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以及长沙市质监站、施工单位、开发商工程部的讨论,开发商工程部以及质监站和高新区住建局都一致认为此房屋未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强制验收标准要求,因此也未达到交房条件,后开发商还是不予理会,拒不承担其违约责任,并一口否定其未违约。
在开发商工程部以及政府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双方判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依然不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售后跟工程部相互打太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十分希望政府能对开发商的拒不履行违约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实并督促其履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希望政府监管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相关部门对此种市场行为进行查实和处罚。希望市政府领导能够为民办事,保护民众利益免受此种欺行霸市大企业的无良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希望得到政府的督促解决和书面答复。
1、对开发商拒不履行违约责任予以查处和监督履行。
2、督促开发商尽快交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给本人。
此前2013-8-4日本人反应过相关问题到市长信箱,但市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并未妥善处理,力度也不够,有点走过场感觉,希望此次政府部门能够切实为民办事解决问题。
法理社会:
你的来信收悉。我局前期已就其投诉内容组织开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本人召开两次协调会,因业主要求补偿金额4.6万元,与开发单位愿意补偿金额1万元差距较大,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局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来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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