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诉 人:李里普 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03015531
被控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征地办、国土分局、东湖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里普,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合平村村民。2011年长沙市芙蓉区启动隆平高科技园132亩征地拆迁项目,我户合法产权房屋被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唐宇平带队非法强拆,其行径恶劣、行为粗暴、令人发指。事后,我无数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均以我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被拒之门外,其事实是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唐宇平打着政府实施拆迁的旗帜,使之无人敢过问。为控诉这种打着政府的旗帜,谋求个人升迁而视人民群众基本利益不顾的恶劣行径。为保护我户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我长期向中央部门、省委政府合理信访,历时两年,终于使相关部门引起了高度重视,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但由于我户家人文化水平不高,又不懂拆迁政策,其所在区征地办、国土分局及街道办事处为打压我户上访造成的政绩负面影响,在补偿安置中未予计算我户独身子女证,我户无知便被诱骗签订协议。经我这两年不断学习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方才得知。
我户无意给党委政府添麻烦,也深知党委政府会给我们一条活路的。面对着长沙市芙蓉区政府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任由区征地办、国土分局与东湖街道办事处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最基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叹息啊!芙蓉区这三个单位个别领导为个人前途、为一解心中之气,把我户应有的拆迁补偿克扣,并且有意隐瞒事实、诱骗以求其利,简直是无法无天、肆意妄为。
我党经过近百年艰苦卓绝的奋斗才有了今天的中国,回望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改革开放等一系列丰功伟绩,在今天岂能就让这些人给毁了。我在此强烈控诉,求其公道,呈请相关领导督促解决我户问题,尤其严惩相关责任人。
特此控诉,请予督促解决为感。
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合平村村民
李里普
2014年7月8日
我街收到你单位转交的关于李理普的信访问题后,街道工委高度重视,再次明确了责任单位,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李里普,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东湖街道合平村三元塘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03015531,其父李海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东湖街道合平村三元塘组村民。
二、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反映2012年6月18日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唐宇平带领城管、公安及社会人员对他的房屋实施非法强拆。
三、 信访事项由来
信访人李里普系李海成之子。李海成于1982年9月经原东岸乡政府批准自建一层私房(下称老屋),占地总面积265平方米(批建面积150平方米)。为改善居住环境,1998年12月又申请移址在人民东路延长线与合平村路交汇处西北角新建两层房屋一栋,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下称新屋),按国土部门“一户一基、拆旧建新”的规定,其老屋应予全部拆除,但李海成一直未按照要求将老屋拆除。
200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783号文件批准,依法对原东岸乡合平村18.21公顷土地实施征收(即隆平高科技园建设273亩项目),李海成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属应拆未拆的违章建筑,按理不能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但李海成当时因患病身体状况较差,为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其全家向项目指挥部申请在该项目内提前征收安置,并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自行拆房腾地,考虑李海成的特殊情况,加之其新屋所在地块与老屋所在地块属同一建设单位,且即将启动征收工作,经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同意对该户提前征收安置,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及相关规定,核定该户合法面积255平方米(大于其新屋合法面积220平方米),核算其补偿费共计636805元,并安置该户保障性住房480平方米(人均80平方米,购买价格1200元/平方米),李海成于2009年11月7日领取了征收补偿款项,随后签订了住房、社保安置协议。但李海成未按承诺拆除房屋,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需要,该房屋用作项目征拆工作临时指挥部。
2012年12月16日东湖街道和国土部门在和平小学拆迁指挥部召开关于处理李里普因房屋被强拆而上访问题的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李里普的信访问题,各项补偿款合计约406980元。补偿款的支付由国土局征地办支付拆迁补偿费用156980元,余款25万元由东湖街道支付。李里普全家也在申请报告中表示对此事采取的控诉和信访行为深表歉意,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网帖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诉求。故现在提出的重复诉求属于无理,不予以支持。
四、处理意见
关于信访人反映的房屋被强拆问题,因李海成户的房屋已予征收,安置补偿已到位,其信中所提的房屋属应拆未拆房屋,在指挥部多次催促其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为推动项目建设,经市、区相关部门批准,2012年6月18日才组织力量协助倒房,不存在所谓非法强拆问题,该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以支持。若信访人对该房屋拆除程序或征收补偿存在异议,可依法向国土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