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们是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执法队员,2007年通过长沙县组织的正规公开招考,进入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从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初招录进单位后,由于我们的第一学历不是全日制的大专,所以被定为工人编制,现在单位参公,我们却不能参公。具我们咨询律师和查找相关文件、规定,认为相关部门在参公情况中把“工勤人员”等同于“工人身份”,如果这样误解法律政策和文件精神,将会打消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多数人一辈子的终身幸福。
其一,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而且我们不是城管局自行招聘的工勤人员,是人事局正规招考进入并经人事部门登记列入正规编制的执法人员,入编时间也在参照公务员管理之前,如果我们不参公,那么工勤人员就不能具备执法资格,我们这批人是不是将会只出不进,慢慢消化掉或者变为驾驶员、打字员?
其二,《公务员法》出台后,我们就应该依据该法来执行工作,《公务员法》中其实已经很清楚,符合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行了,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套用到参依照事业单位来说,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改为纳入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应是符合公务员登记的范围,这三个条件我们都符合,为何地方部门执行时把工人身份的人员一刀切,明显与文件精神不符。
其三,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身份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分为干部和工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后,其工作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大类,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也就是说,“工勤人员”是一个从岗位角度划分的概念;而“工人”是从身份角度划分的概念,它们虽有时会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本质而言,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但在行政机关还实行身份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机关工人引用了“工勤人员”这个称呼后,很多人事部门混淆了“工人”和“工勤人员”的概念,简单的把“工人(工人身份)”和“工勤人员”等同起来。这可能就是一些省级人事部门禁止“原身份为工人现聘任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的原因。
其四,同样执行的是《公务员法》,别的省像我们这种情况就能登记,到了长沙怎么就不行了?全国网上公布的杭州、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我们这种种情形的人员纳入了“参公”范畴,没有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而长沙却将这种情形的人员排除在外。
希望上级人事部门领导来我们这搞调研,能坐下来认真研究研究,毕竟上级出台的一句话能影响下面人的一辈子.当前全国上下都提和谐社会,真心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在和谐社会中享受和谐做和谐事。
您在市长信箱提出“参公单位的工人身份不能登记”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以及原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除选任制人员外,以工代干属于非法”的答复,具有工人身份的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同时,根据长沙市委组织部、长沙市人事局《关于长沙市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只有符合登记条件且原为国家干部的人员才能进行参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