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及市领导:您好!
感谢您百忙中倾听老百姓的呼声!
我们是天心区青园街道湘府华城北的业主,我们离开自已的家乡漂停到这儿,花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心血,为的是给家人与自已买一个幸福美好的家!但是生活在湘府华城六年了,小区环境给我们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顽疾,越来越大的安全问题时刻威胁着我们家人和自已!各种设施环境一天天恶化却无人问精!常有业主被打却得不到处理,为了让业主与物业、社区之间有一个沟通平台,为了维护业主权益,我们花了一年多时间来成立小区业委会,却遭到了百般阻扰,现将我们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遭遇物业、开发商蓄意阻扰、恶意刁难的问题向您反映上来,请您为百姓做主:
湘府华城北广大业主一直期盼并积极支持成立业委会,于2013年12月10日成立了筹备组(青园街道办的刘万江任组长,社区的米书记任副组长)。在筹备期间,物业和开发商蓄意刁难阻扰,发生多起物业公司保安殴打筹备组成员的事件,使工作一度进展缓慢。但在广大业主支持和筹备组各方努力坚持下,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4年6月8日召开,当天又发生了物业公司抢票箱、监视筹备组办公室达2个多月之久等的违法事件,街道办负责人决定同意投票工作中止,筹备组工作停滞2个多月才恢复正常,最后在街道、社区派员监视下,进行了计票验票等相关工作。结果是业主候选人“刘晓旭、徐岳成、秦福强、申祝吾、吴林姬”5人当选业委会成员。但筹备组向青园街道办和区物管科备案时,街道、社区却拒绝盖章。就这问题业主曾多次与街道、社区领导多次提出要求无果。
2014年11月17日至19日,业主相继向天心区区长、信访办、城建办反映情况以求解决问题,2014年11月21日,区城建等部门给出的解答与街道完全一样,据了解,区王科长在审批我们同社区的其他小区时: 一、小区不是业主却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小区票数没过半却也成了为业委会委员;三、小区计算面积时没有计算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四、在筹备组文件形成过程,街道社区领导做为筹备组直接领导,如果文件中存问题,为什么不给予提出来?!领导在审批小区业委会成立时为什么存在完全不同的标准?2014年11月24日,我们从国土部门了解到,小区地下车位是没有国土证的,没国土证,也就是开发商所谓的车位是建在我们全体业主的土地上,根据《土地法》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这应该怎么处理?
尊敬的领导,我们只是要依法依规成立业委会,一方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小区的工作,另一方面建立业主与物业沟通协调的桥梁,能让小区生活环境安定健康和谐!而开发商、物业千方百计扰乱,甚至街道、社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能维持公道?
青园街道办给出的理由是:当选的5人虽然得到总业主的一半以上业主投票支持(参加投票业主为900余户),但没有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青园街道认为小区的商业部分(幼儿园,会所等)和地下停车场等非住宅面积要计入总面积)。而我们业主认为当选的5人超过建筑总面积的一半(小区商业部分和地下停车场等非住宅区面积不应计入总面积,地下停车场要计也应计在业主名下,因为土地证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于下:
一、湘府华城小区是住宅建筑,要成立的肯定是住宅性质的业委会,理应将商业和地下停车场等非住宅面积排除在外,2009年建设部出台的业委会指导规则就明确要将这些特定区域排除。长沙其它区也是这样执行的,如河西的格林星城等小区在计算面积时,都将商业部分和地下停车场的面积排除。
二、在青园街道和我们同一社区的“满庭芳”小区,同样是街道指导成立的满庭芳《业委会》,却将商业和地下停车场的面积排除在建筑总面积之外。为何同一个青园街道同一个社区的不同小区却采用不同的指导标准?我们小区这个情况背后有什么猫腻?期盼上级部门调查答复!
三、小区很多实际问题急盼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
1、小区电梯经常发生事故,掉梯事件已经发生十余起,由于没有业委会,难以组织业主签名动用维修基金。2、不少房屋漏水问题严重:据统计有200来住户的房子漏水,室外下大雨,室内下小雨!业主向物业反映多次,联系开发商多次,但漏水问题一直没解决。地下车库漏水积水更为严重,很多业主担心基础出问题!3、小区盗窃事件频发,排名为社区之最。
四、作为建设单位湖南鑫远集团投资公司,于理于法都应当以实际行动支持成立业委会,即使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持有的非住宅区域面积要计入总面积,也应该计入支持成立业委会的面积之中,而不能以自己持有非住宅面积来阻扰实际为住宅小区的业委会的成立。或者建设单位通过自己持有的面积,支持其认可的且多数业主也支持认可的合法的业委会成立也行。但交房这么五六年来,开发商也没有主导这样合法业委会的成立。
五、湘府华城北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和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的整个过程,始终是在青园街道和友谊社区的指导下进行的,现在业委会成员正式产生到政府备案了,青园街道办却不予以通过,青园街道办刘万江(筹备组长)宣布推倒重来,难道街道社区负责指导的工作人员不懂法理吗?恳请有关部门调查答复,维护我们业主的正当权益!
湘府华城业主(联系人:刘富臣,电话13607317290)
姓 名
联系电话
姓 名
联系电话
徐岳成
13787788610
秦福强
15973122599
陈 军
15084728822
刘晓旭
13657487854
张洪建
15616191708
申祝吾
18908456293
彭友辉
15211181895
吴林姬
15974229322
夏 辉
13377893558
邓 敏
13467692999
赛文斌
18975837583
肖爱香
15367808009
赵格金
15581666175
刘 洋
13548589166
杨金秀
13975876811
卢春雨
13875833832
黎伏伟
13974839649
彭 通
13787221602
郭 奕
18142645129
肖桂和
13085482885
戴大为
89783122
向亚军
13799398693
王芳林
15700729222
李丽娟
15084785877
晏 萍
18874743947
阳国庆
13787797865
谢全希
13907313807
刘志勇
13233443948
张 娟
13327213903
周 坤
13574855886
王 琦
13973127887
邓 俊
15807399989
童 明
13808425612
高 丽
15581666175
费国贤
13755080693
黄满莲
15974222699
申海军
18274833688
易国良
18674858867
郭红英
13677350228
肖 珂
13548989839
刘富臣
13607317290
胡朝晖
13975131039
彭章华
15211054928
郭永平
18613976161
王珊珊
18008492533
温 丹
13203146400
安 萍
13975159438
李 敏
13467505801
陈建青
13574870838
向少贵
18670055767
刘胜兵
13787078906
易 丽
13875848611
刘桃姬
073185525481
黄瑞玲
18613976161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街道在深入调查相关事实和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11月21日由区维稳办牵头,街道工委书记、主任、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及街道派出所、信访人及开发湖南商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集团”)代表参与的协调会,从法律、政策及现实情况等层面进行了解释和答复,现具体汇报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双过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二款规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是按已经办到或者可以办到房屋产权证的专有部分总面积进行计算。经审核相关产权证原件查明:鑫远集团所有的未出售建筑物面积为10625.32m2,该小区车库产权面积为47033.5m2,住宅面积217906.89m2。依据上述规定,湘府华城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总面积)应为275565.71m2,不是湘府华城业主代表认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只计算住宅总面积217906.89m2”。
经审核,推选出的“刘晓旭、徐岳成、秦福强、申祝吾、吴林姬”5名业主代表的得票只达到了“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没有达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的要求,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没有达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双过半”的要求,故本次湘府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依法不能备案。
对信访人提出的电梯、漏水及物业服务问题,区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多次搭建平台进行衔接协调,开发商鑫远集团及物业管理公司北方物业表示一直在进行维修整改,下一步会进一步落实措施将相关问题积极维修整改到位。
下一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区建设局将全程指导,街道、社区将依法依规尽快推动新一轮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