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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太原物业资质取消,物业公司三级资质

2020-3-7 7:08:49发布5次查看

(1)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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