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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准则的生效时间规定情况

2020-1-25 19:41:27发布10次查看
 三、该批准则的生效时间规定情况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监管机构采取了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
(一)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12项准则的公司包括: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的a+h股公司
2、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的h股公司
(二)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12项准则的公司包括:
1、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
3、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4、面向公众资者公开发行券的公司
5、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除了1504号准则适用于上市实体或存在注册会计师决定、委托方或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外,其他准则中也有一些只针对上市实体审计的相关规定,例如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准则中第四十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注明项目合伙人。”即负责非上市实体的项目合伙人需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但不需要标明其项目合伙人身份;而负责上市实体的项目合伙人需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且需标明其项目合伙人身份;1151号与治理层沟通准则中第十八条对上市实体治理层沟通独立性事项的规定等。
(三)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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