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一家是农村户口。家里有父母老婆和儿子以及本人自己5口人。本人父亲于1987年办理一张农村非耕地建房许可证,面积为170个平方,后来又在1989年又办理一张70个平方非耕地建房许可证。2006年,父亲办理了一张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360个平方。现在我家在拆迁范围之内。请问按照长沙市103号令,我家合法建筑面积是否为两本之前所办建房证面积乘以2呢? 如果不是,当初为什么政府要收我们的钱为我们办理两本建房证呢?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可可hanhan:
你好。你关于拆迁户口和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处理。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另一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你户具体的分户情况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你可以携带建房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件到你所在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