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ce标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 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符合欧盟有关指令规定,并以此作为该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安全/健康/环保/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 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
折叠编辑本段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5. 自我声明模式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
标志大小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折叠编辑本段接受对象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适用国家
奥地利 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 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意大利 爱尔兰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英国
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克罗地亚 土耳其
折叠概念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
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必须由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才可以签发证书。自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一批外资认证机构进驻中国。
折叠起源
折叠标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该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折叠程序
1.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 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 指定“欧盟机构”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4. ce认证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