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市长信箱投诉怡海星城违法收取停车费问题,长沙市发改委于2016年7月6日回复本人,如何本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合同没有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费要我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后来本人又于2016年7月6日向长沙市发改委以《怡海星城违法收取停车费之再投诉》之名再次投诉,要求长沙市发改委对怡海星城违法收费进行处罚,否则本人将向湖南省发改发或长沙市政府申诉,2016年7月8日长沙市发改委回复本人“海星城停车服务费是长沙县发改局2011年发文批准的,建议将此件转至长沙县发改局处理。”。
2016年7月11日,本人以《怡海星城是否属于法外之地》之名再次投诉,长沙市发改委于2016年7月14日回复本人“我们已要求长沙县发改局收回已作废的原发给怡海星城停车收费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如你认为自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拔打价格投诉电话12358,向价格检查部门投诉。”
可是半个多月过去,怡海星城仍然按照的依据为长沙市长沙县物价局长价服(2011)162号文,并且在小区入口处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进行收费,长沙县发改局收回已作废的原发给怡海星城停车收费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仍然未被收回。
我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损害,要求你们对于长沙市发改委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罚。
关于网络问政(173011)的
答 复
宋鑫:
你好!你给网络问政的“请求追究长沙市发改委行政不作为责任”的信件收悉。我们已要求长沙县发改局立即收回其发给怡海星城小区停车收费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据悉,该小区已停止悬挂长沙县发改局所发有关停车收费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