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曹建纯,今年44岁,在长沙市邮政局五一路投递班工作近10年,工作认真负责,业绩很好。自从2008年1月1日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按照条例我可以每年休5天带薪年假,但是长沙市邮政局从未给我们安排过带薪年假,也未给过任何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今天我与我们的领导芙蓉片区的主任肖美华提出要求安排年休假的问题,遭到粗暴的拒绝。她说:“单位没有年休假一说,如果我能要到年休假她请我去华天大酒店吃饭.肖美华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如此粗暴的拒绝一个职工的正当的合理要求,实在有点心寒。
长沙市邮政局钻法律的空子,用红海公司作为一个托,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逃避带薪年假,也未帮我们缴纳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过情况,好像他们也没有执法权。我们一直在为邮局工作为什么不能享受法律和法规给予我们的权利呢?
请求市长长阁下为民主持公道,维护职工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谢谢您!
附件长沙市邮政公司派遣员工曹建纯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和12月15日向市长信箱(信件id672215和675211)反映的”关于单位未给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已收悉。对其所反映的问题,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收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批示。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红海劳务派遣公司已于12月15日下午与曹建纯本人进行了沟通并做好相关协调、处理落实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曹建纯自2006年2月起一直是属于邮政的派遣员工(实际派遣工龄8年余,非10年),其本人也与派遣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性质,而非其所诉的“用红海公司作为一个托,用劳务派遣方式逃避带薪年休假”的一说。
2014年12月3日向其本人所在工作部门市邮政公司投递局递交了休带薪年假的申请书,要求单位要给予5天带薪年休假。因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和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性,加上四季度邮政企业进入生产旺季等因素,邮政企业的带薪年假难以在四季度执行,需在行业生产经营相对淡季时调剂安排。因曹建纯误认为是不让其休带薪年假,并在其工作的投递班组煽动和串联其他员工集体维权。为防止因为投递班组集体停工造成影响其区域的通信和投递工作,我公司基层单位的领导和部门工会负责人,多次与其本人和班组进行沟通,请其理解企业工作实际、并答复待12月份的生产旺季过后,统筹给予安排或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但其本人不予接受。
鉴于以上情况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红海劳务派遣公司已于12月15日下午再次与曹建纯本人进行沟通,并将《长沙市邮政局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向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协商好了她本人休带薪年假的时段。其本人在沟通过程中也表示还是对邮政企业有感情,也能理解和执行企业的相关制度。之后,曹建纯本人也主动到市劳动监察部门撤诉。
另外,关于其提出缴纳住房公积金诉求,我公司也会积极与红海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反馈,并积极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