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交通道路标示牌以客为尊
2019-11-3 12:18:09发布9次查看
甘谷交通道路标示牌以客为尊标识牌
对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设施是随着一个的发展来进行发展的,由于外国的像以及一些经济发达的,因为工业化程度较高,经济力量比较强大,在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较大,交通设施的建设也比较完善;但在发展中,特别是非洲等经济不发达的,交通设施的发展比较落后。我国的交通设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的神庙、集市,封建社会的城市、庙宇、码头等交通设施,在当时是上比较发达的,但是到了近代,由于工业化起步比较晚,经济比较落后,交通设施的建设落后于西方的发达。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各个城市都加快了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注重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关注城市发展和人的关系。通过兴建广场、步行街、城市绿地、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慢慢开始满足了人民的需求,目前也是从满足需求开始走向更人性化。
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汽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2.必须是破坏火车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飞机,也包括其他飞行工具。随着城市化的进展,新建停车场及停车行为的不断增多,停车场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交通设施行业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停车场设施类别及其应用现状
(一)反光材料在停车场设施的应用,对停车场交通安全起着主导作用。如:铝基做成的反光标志牌,在反光道路标线用的反光玻璃珠,突起路标及轮廓标用的反光塑料片,墙角保护器上的反光膜等等;反光材料的应用,让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亮起来了。不过,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的出现,也会给这些设施更先进一点。(二)橡胶材料在停车场设施的应用较为人性化。(三)其它主要的停车场设施有:(四)智能化管理系统已成为停车场设施的核心。
智能化管理系统对整个停车场的运作已成主流。特别是车位引导指示系统,使得整个城市的停车尤为有序。目前车位指示系统的应用,减少车主的停车时间,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减少了因寻找停车场而形成的慢速车辆和盲流车辆,减少城市拥堵,对整个城市交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停车场设施的发展趋势:谈到停车场设施的未来,我作为业内人士,同时也经营着这些停车场设施。我非常看好这个行业。我认为停车场设施会往人性化方面、智能化方面发展。我国是个大国,汽车数量增长速度非常快,停车场设施等硬件往往跟不上。因此停车场设施可以说是大有可为。我们要争取机遇,不断创新,为创造一个安全的停车环境而努力!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飞机,也包括其他飞行工具。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由于交通工具性能的不同,倾覆也包含了各种情况,比如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这种毁坏行为与倾覆行为一样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2)破坏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样不构成本罪。
4.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对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刑法对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也规定了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则应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处罚。
2.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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