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先生:
我是原高新区东方红镇东塘社区四组社员魏芳兰,在本村民小组有房屋一栋,现被高新区城管队及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本处房屋未在公路红线范围,没有非法占用农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本人可以依法申请一处宅基地,因政府规划控制本处房屋一直未能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本人现为单亲母亲,单独抚养5岁儿子,此处房屋是我们母子在长沙唯一安生之所。请市长先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房屋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鉴定。
不胜感谢!
魏芳兰
2015年5月26日
尊敬的市民:
您于2015年5月26日反映的房屋违章认定的信件已收到。
经调查,2015年4月下旬,接上级交办,我大队对魏芳兰在高新区麓谷街道东塘四组东方红大道与枫林三路交汇处东南角搭建建筑一案进行调查(两处一层砖木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分别为107.25平方米、44.8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面积共计152.05平方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2)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2015)010号的违法用地认定意见表,认为上述建筑非法占用土地。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出具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关于魏芳兰房屋的规划技术鉴定意见》,认为上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按照法定程序,我大队于2015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违法建设听证通知书(长高综听字[2015]第012号),当事人书面签收了听证通知书。2015年5月28日下午15时,我大队如期召开听证会,因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建筑搭建时间与前期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建筑搭建时间存在不一致,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故建议中止听证会,待案件事实重新调查清楚后再另行通知召开听证会。综上,我大队是在国土和规划部门出具对当事人搭建建筑的专业认定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程序进行办案的,截止目前,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我大队尚未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特此情况说明。(附:国土专业意见、规划专业意见申请函、规划专业认定意见、听证通知书--因附件无法上传,高新区相关人员将与您电话联系)
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