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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长沙市电业局

2018-4-7 15:13:55发布38次查看
今天看到了长沙电业局对我《长沙电业局凭什么给建在违法民房上无证施工的联通基站送电》的答复,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长沙市电业局:一,联通建设基站,是不是一个建设工程?申请用电,联通是否出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在文中全文引用了,麻烦你们仔细看看吧,你们按长沙市政府的处理办法办了吗?我在文中第一句话就讲了这个问题,贵局的答复,为什么对此避而不谈?联通没有也不可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贵局不按长沙市政府的文件办理,为其办理了供电手续,还怪其他部门人员没有反映该情况,不觉得好笑吗?自觉执行各级政府合法有效的文件,是不是每一个企业(包括央企)应尽的义务呢?二,贵局的答复,提到联通提供了“产权证明”,讲得太含糊。谁的“产权证明”,什么东西的“产权证明”。我想,贵局是要说马益顺巷105号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明吧?如果是,你们仔细看了吗?产权证明上,马益顺巷105号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总共有几层?你们不会连数字都不认识吧?联通申请用电的基站建在该房第几层?你们为联通这一基站送电送到了该房的第几层?这一层房屋在产权证明上存在吗?三,2010-02-05,长沙市出台了《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又提到了贵局的应负之责,不知贵局是否知道。四,不知是真是假,好像联通向贵局提供了他们与马益顺巷105号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好像也是贵局申请用电要求的)。如果真有此事,那么我还要告诉贵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第二条说“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尊敬的市民: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供电所在单位提出名为“加强南门口马益顺巷105号周边信号加建通信信号站”的用电申请报告。向长沙城南供电局提供来的资料有:用电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用电设备清单、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周边也有公变电源提供供电且报装手续齐全,符合进窗条件后,与湖南省长沙电业局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1184398062)于2012年4月5日装表供电。在办理过程中没有接到相关部门及人员联系反映该情况。所以我们依照“低压业扩报装流程”办理该项业务。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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