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增长沙市103号令—湘政函〔2013〕188号。请问在103号令调整之前启动了拆迁工作,那在拆迁过程中未签字的住户是否享受已103号令调整的政策,还是继续使用未调整的103号补偿?
lamsi:
你好。你关于是否适用103号令调整后补偿标准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来信中未明确告知你所处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和被征收的项目名称、实施情况,故无法对你所述情况做进一步的核实。
其次,长沙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获省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2日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23号)正式施行,文件适用范围是2013年10月12日以后发布实施公告的征地项目,如果已经在此时间结点前发布实施公告则适用原补偿标准。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后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