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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被所谓《行政强拆》请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

2018-4-6 3:18:18发布21次查看
我是湖南农科院蔬菜所的居民,世代祖居,并有材料证明83年前有老屋地基,有蔬菜所盖章的证明文件以及当地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6月18日上午,城管突然袭击将我家老人和妇女强行拖走押送到城管队,过程中老人受伤,并将我唯一息身之所拆除,以至现在我一无所有,无家可归... 湖南农科院及东湖街道办事处公然至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不遵守国家颁布的拆迁法基本原则,不公平公正的进行安置,搞两个标准,并公然野蛮的进行早已废止的行政强拆,请政府帮我主持公道,让我们弱势群体也得到政府的关爱。不让这种邪风蔓延破坏来之不易的和谐社会。
爱玲(发信人小铭218)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李爱玲,女,汉族,1957年10月出生于原东岸乡立新大队罗家坪生产队(现属湖南省农科院)。1981年结婚,1982年因婚后无房租住原生产队公房一间(约10多平方米),并依墙自行搭建20余平方米杂屋,土砖结构。1984年因在长沙市原北区街办企业工作,将户口迁入长沙市原北区,住丈夫家公租房。由于原生产队公房及李爱玲等户自行搭建杂屋年久失修、破旧不堪,为防止倾倒危及他人生命,1987年湖南省农科院将其拆除。1993年离婚,所在街办企业亦倒闭。2003年9月将本人与其儿子李治国户口迁回隆平高科派出所。因无房屋居住,2003年下半年擅自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出让地上﹙该宗地2002年12月22日出让﹚自行兴建169平方米房屋居住。 李爱玲家庭现有人口3人,包括李爱玲、儿子及儿媳(户口未转入),实际在隆平高科派出所的户口只有两人,户主为李爱玲。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2002年12月22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出让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依程序发布三次公告实施征地拆迁。 根据你户以上情况,按照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相关规定,你户不属安置对象;而你户2003年下半年擅自兴建169平方米的房屋,系侵占隆平高科公司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享有拆迁补偿。 又根据2011年12月2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芙蓉区分局作出长芙规函(2011)18号《关于对李爱玲在湖南省农科院罗家坪所建(构)筑物予以技术鉴定的回复》,确认你户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为此,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芙蓉区大队、芙蓉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并向李爱玲送达了芙城综拆字(2012)第001号《违法建(构)筑物自行拆除决定书》、芙拆字(2012)第001-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芙拆字(2012)第001-2号《公告》及芙拆字(2012)第001-3号《强制执行决定书》,2012年6月18日依法强制拆除。该房屋拆除,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综上,你户提出的所谓安置“搞两个标准”、“早已废止的行政强拆”系你户认识理解错误所致。 几年来,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亲属朋友上百次做工作,在对房屋实施拆除后,政府职能部门基于你户确实无房居住,家庭经济困难,考虑给予适当照顾处理,但你户依然坚持按省农科院内正常拆迁户进行安置,并对所建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我们希望你户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政策,转换思维,尊重事实,依循法律政策规定,尽早解决你户的实际问题。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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