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我是居住在长沙芙蓉区文艺新村社区的长沙市民。夫妻俩以开福利彩票店维持生计。
今天收阅长沙市芙蓉区芙政发(2011)7号《关于开展“服务居民群众,优化社区环境”试点工作的通告》文件。我们还不了解文件出台决策过程,据说是依据芙蓉区集中开展的“访十万住户,问群众冷暖”民情大走访活动反馈意见,决定在全区老旧居民社区开展“服务居民群众,优化社区环境”活动,先期选择文艺路街道的文艺新村社区和火星街道的凌霄社区等四个社区开展整治试点工作,用20天的时间,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并形成经验在全区推广。有关部门要求文艺路街道进一步明确任务,根据文件提出的“三拆除、三修缮、三整治、三提升”的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工作要精细,要边发动边实施,挨家挨户上门,带感情,带党性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精细,文明,安全;要及时总结,为全区下一步工作的全面铺开总结经验和安民、利民举措,让老百姓在此次“服务居民群众,优化社区环境”活动中实实在在地受益。
有人今天对我们开的福利彩票店说,要求立即于第二天拆掉店门口悬挂的由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福利彩票店招牌,说居民区不能开店经营云云。没有提出别的理由和解释。
对此本人先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人跟我说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福利彩票门店招牌什么地方妨碍了社区环境,难道让老旧社区所有便民商业设施全部关门就是优化环境,就是方便居民生活,就是让群众受益?何况福利彩票店有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不属于文件整治的“五小”范围,也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餐饮、歌厅等限制行业;开业以来也没有任何居民提出损害其利益的告诉,去年居委会还一次性收了一年的卫生费,到现在不到半年,凭什么要拆店招牌?
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所谓居民住宅区不能开店经营有何政策依据?
那么是店招牌制作不符合要求吗?那符合要求的标准是什么?一个合法经营的店总要有个招牌吧。没人告诉我?只凭文件的一句要拆的话吗?不就是变相的强制关门吗?法律依据在哪?所谓“走访十万户”活动怎么不走访我们这些合法经营户,听听我们的意见,问一问我们的冷暖?
二、所谓“要边发动边实施”“20天内全面完成试点工作”,这是什么作风?是搞运动吗?决策之前为何不开个听证会,而偏偏要这么急急忙忙呢?是雷厉风行吗?用错了地方吧!牵涉居民利益的事情听过证吗?经营户有不规范的地方,该补办手续的可以要求补办手续,政府应该帮助进行手续补办到位才对,可以宣传规范的标准,让经营户向规范靠拢。民政局全市统一制作的门店招牌不行,那么可以请芙蓉区政府提出一个行的门店招牌式样和标准出来啊!不说这些而只一味要求拆,说的不好听些,与什么作风差不了好远呢?
三、我是长沙市民,我们家两口子目前只有这个彩票店维持生计了,政府还是多做些扶持居民就业、维护和谐大局的好事吧,不要为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而一叶障目。
四、去年小区曾经搞的改造旧房形象的工程,投资巨大,好好漂亮蓝白相间的瓷砖做的围栏应是要花费人工敲掉,用上灰不溜秋的所谓高级的石板材料,劳民伤财;而应该拆掉的国资委单位宿舍的围墙却岿然不动,黑不溜秋,在小区内格外碍眼。看来是老百姓好欺负,可以“要边发动边实施”强拆,不费力“20天内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我以为小区拆门店招牌这样试点的决策既不“便民”、“利民”,实施又不够“文明”、“安民”,后面的“提升”可能又要花钱吧,但搞那么多花架子工程项目,真还不如将精力和钱多为市民首先做点别的实事上。
芙政发(2011)7号于4月16日印发,根据“20天内全面完成试点工作”方案,本月26日前就要拆完,时间紧迫,又关系生计利益,所以不得不请市长关注并纠正上述与长沙发展阶段不相符的事情发生。也请各级干部站在弱势群体立场,多想一下拆掉我那小小店面的小小招牌等活动对改善民生大局到底真正能收到多少实效。不要以为老旧社区什么都整齐划一、没有商业门店存在就是环境好、生活便利。我的店子非常整洁、卫生,合法经营,又妨碍了谁?我想社区居民应不会做出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还是应该以社区居民的利益标准进行判断好。
敬请指正!
蒋某人
2011年4月21日
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2011年4月26日,我街道派出工作人员到您的门店了解情况并解释相关问题,我街道承诺:1、您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经营;2、对此次社区环境整治中拆除的招牌由有关部门组织社区统一制作、安装。
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
2011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