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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新起点网吧有限公司 ”设立地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意见

2018-4-3 8:25:43发布24次查看
长沙新起点网吧有限公司设立地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文体市场广泰家园15、16栋住宅楼,2014年8月27日发布公示,期间长沙县华润小学周围多数学生家长向长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提出过异议,但得到答复经过现场测量距离达到210米,此测试距离为小学校门到新设网吧的人行道行走距离,县文体局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200米范围的解释与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涵复文化部的解释不一致。
附: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如按此文件定义200米范围:则学校围墙边界到此设立地点的直线距离小于150米。应违背了条例规定。恳请上级机关督促纠正。
您好!您咨询的“中、小学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网吧长沙市是如何定义200米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长沙市文广新局审批发证,我局受市文广新局委托进行初审。
二、长沙新起点网吧有限公司设立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性质为商业用途。
三、关于“中学、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执行方式说明。
1、长沙市网吧长效管理工作于2005年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九个试点城市之一,授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中学、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的规定的执行方式。
2、根据报全国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2005年8月印发的《长沙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中确定“中学、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规定执行方式定为“校门与网吧门之间按交通规则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四、该网吧提出申请后,我局工作人员按上述方式进行了现场测量,该网吧最近的门(拟做消防通道)与校门的距离为220米。9月2日,周边网吧对距离提出质疑,我局高度重视,又派工作人员双方当场进行反复测量,也达220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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