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们是长沙港的货船船东,今年经济形势不好,我们生意难做。但仍要负担沉重的苛捐重费,每年长沙市财政局还要向我们收取每条船数万元的港务费和货港费。这中间有两个不合理:一是既然国家开征了燃油税,我们已经交了税,就不应该再收费。二是向我们收费的是市地方海事局,这是一个执法单位,不应该收费的,但当我们向执法人员提出时,他们说,市财政局给他们下达了4000万元的任务,他们不得不收。我们认为做为海事局是财政拔款的,只能专门抓好交通安全管理,不出“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就行了。现在,他们又收钱又执法,极端不合理,执法可能不公平。
我们请求市领导从减轻老百姓负担的角度,从保证执法公平的角度,取消长沙市的港务费和货港费。请市长做主!
尊敬的货船船东:
您好,您关于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来信收悉。感谢您对市政府工作的支持,现就来信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11]167号)规定,我市开征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该文件明确规定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的执收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该项费用的收取是用于维护水上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及港口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开支。
二、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因此,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我市无权取消。
三、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按上述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征收,市财政局未对市海事局下达收入任务。
特此回复,再次感谢您对市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