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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合法吗?

2018-4-2 22:01:42发布28次查看
多少年了,长沙现在还在收取过桥费年票,据说现在改为600元/年,这种收费合法吗?路桥费本身溶入在燃油税里面了,再收是不是重复收费?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征收路桥费,是不是乱收费?对这个收费,我们长沙的车主提出强烈质疑:
其一、收费不合理,不透明。这个费的来历总所周知,就是之前的过桥费。后来取消收费站以后按照年票收取,理由是长沙的桥梁是贷款修的,要还贷。但为什么从来没有公示过贷款额到底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这钱到底多少有多少比例是真正用于还贷的,为什么是这么个比例?而且,这几年机动车激增,多了十倍不止,即使有还贷期,也应该大大的缩短了,那么这个还贷到底还要还多少年?道路桥梁的维修该不该从这个费用出,如果从这里出,那么养路费又养了什么?
其二、对该费用征收所依据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质疑,请问有关部门解释:
一、《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长沙市地方政府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长沙市向车主征收通行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制定的。其中省政府的“通知”不属于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正式的法律依据。对照一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长沙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明显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另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长沙市只取得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是省政府的下级机构,能享有省政府的法定职权么?
三、对城市道路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是政府还贷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费,必须得符合当时收费公路规定。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可以收费的,但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市内道路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清理。
四、《办法》没有说明未交过路过桥费的车辆不能年检。对于车辆约束力最大的年检都没支持这种征收费用,那么怎么让我们车主认可这种收费合理性的,并且《办法》里没有进行捆绑,也不能做捆绑,对于车主担心没交过路过桥费不能年检的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在车辆年检时符加其他条件。对于这种没有限制性和强制性,甚至合理性也有疑问的征费,其附带的所谓的高额滞纳金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拒绝。
五、一刀切的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持公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沙市规定不考虑是否走贷款修建桥梁和隧道(不含道路)都按比例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行政原则和市场原则,应当由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
中央一直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一分都不少!不合法的收费,我们一分也不交!长沙是幸福指数较高的城市吗?我们还能为自己是长沙人而自豪吗?
关于《长沙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合法吗》的回复
hermanpei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路桥费的函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的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我市对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该条之规定。
(二)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范围和期限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9月17日向我市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其中第五条“长沙市城区车辆继续实行城区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长沙县、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次票或者年票,由你市自行确定”和第九条“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通行费征收的范围和期限予以了规定,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
(三)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规定执行。目前,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标准是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株洲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71号)予以规定,并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
    (四)我市政府规章是对收费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我市《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通行费征收规定具体落实和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规章,且制定也符合《立法法》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征收,且收费范围和期限也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标准也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故此,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路桥建设的关注,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我市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将会在加强城市桥梁及隧道的建设,为创建更有利于广大车主和全体市民出行的良好交通环境并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而继续努力。
    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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