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文明及妻子黄莹儿子文浩和文振宇,均系麓谷开发区长丰居委会四组居民,农村户口,现寄居在外,都没有安置!1995年,本人承包了东方红交易所,由于当时交易所没有办公场所,本人自筹资金30余万元,在东塘九组征地一亩左右,征地费用6.48万元每亩(附收款收据)兴建了交易所作为办公及居住之用,并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其房屋产权由我的前妻所有。2000年,我家位于长丰居委会栗塘坡的老屋在长沙市政协用地范围内,当时按照长沙市5号令进行拆地安置,共计拆迁费2.4万元,镇政府及居委会以我家拥有一处房屋为由,拆迁之后未予安置,2006年,由于感情破裂,我与前妻张文辉离婚,由于我作为过错方,婚前财产由前妻张文辉所有,儿子文浩判由我负担(附离婚判决书)2007年,麓谷五期用地,将我家的自留山,田,自留地全部征收,同年,我与黄莹结婚,并生育一子,目前,我和妻儿由于没有居所,寄居在外,按照长沙市拆迁安置政策,我家多次拆迁,却没有享受任何安置待遇,现居无定所,本人恳请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东方红镇镇政府及长丰居委会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给予本人一家四口按照现行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文明23:
您好,您递交的《关于要求解决安置住房》的报告已收悉,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000年对长丰居委会栗塘坡老屋进行拆迁时,您户有长丰居委会栗塘坡老屋、东塘居委会私房两处住宅,未给予安置符合规定。按照长沙市60号令拆迁时,您户为纯青苗户,不涉及房屋,不能安置。
综上,对您户拆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6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现行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没有法律依据。请予谅解。
特此回复。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