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社保中心违规收取滞纳金的,我明明按月打款或者是在产生费用的次月打款,并且已经进了对方账户,对方却以没写编号为由,要收我滞纳金,真是气愤,要收滞纳金,除非我没打款,要么不能识别,当时就应把钱退给我,现在是社保中心收了钱喊没收,不但不付我利息钱,还要扣我滞纳金,我冤不冤,这国家真让人失望,社保局的人办事真让人气愤最最气愤的是我拿银行的收款单据找他的时候,对方竟然还不给我清除欠款,银行都承认我钱到了对方账户,你为什么不办二三月的收据,她讲一定要先交滞纳金,好这下又要产生六月的滞纳金了,这滞纳金产生的原因不就是你没收到钱吗,现在银行都说了,她还不承认,又要我多交滞纳金,我不知道产生滞纳金的依据是什么,同样的转账,为什么岳麓区没有这个规定:转账摘要写社保编号。做为政府事业单位,订立任何规则应该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识别款项来源,为什么不能以付款方单位名称和付款方银行账号,做为人民公仆,应该是热忱为大众服务,而不是自己为了图省事,不看事实,不体谅民众,要人民买单,强制罚款。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处理此事,因为,我的钱现在已进了社保中心账户好几个月了,现在还是显示我欠款,不给清除欠款,滞纳金的利率堪比信用卡,还在每月滚动计费。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天心区人社局进行了认真调查,现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将有关事项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信访人信访中提到的公司系我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自主缴费和协议委托银行缴费两种方式,该单位采取的是自主缴费中的银行转账方式。目前,该单位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共计产生两笔滞纳金:第一笔是2014年9月,单位该月的社保费是2014年10月29日才转账缴纳,因此9月份欠费产生滞纳金300余元;第二笔是2015年2—3月的社保费,单位这两个月社保费已于2015年3月12日前缴纳,但银行5月底才将单位这两个月的回单交我局,因在银行回单未到我局前,无法确认单位已缴费,故社保缴费系统显示单位欠费,并自动计算单位两月欠费产生滞纳金400余元。
二、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我市(包括我区)就用人单位社保欠费征收滞纳金主要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60号),文件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纳滞纳金的情况进行了具体明确:
1、该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参保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采取自主缴费方式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社会保险欠费的滞纳金。”
2、该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计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非因不可搞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该文件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或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相关银行出具书面证明书,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程序提请核销。”
该文件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因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或缴费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及时足额缴费或不能确认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核销。”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60号)的规定,就信访人所提单位社保欠费产生的滞纳金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举措:
1、关于2014年9月单位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因单位是于次月29日才进行转账,已超过文件规定的应缴费时限,且是因单位自身原因,因此该笔滞纳金应由单位承担。
2、关于2015年2—3月产生的滞纳金,因是由于银行系统故障,5月底才报回单,造成社保业务系统不能确认单位缴费所致。该笔滞纳金按照长人社发〔2013〕6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程序,应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书并经用人单位申请,我局将按程序核销。
我局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待该单位提供银行书面证明后,我局将按程序核销单位第二笔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