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供了两份资料:1、(长发改【2007】362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市南湖片区棚户区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文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2007年6月5日 2、(市南城开字【2007】1号)《关于请求审批南湖滨江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发文单位: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文日期2007年6月5日。
收到这两份资料后,产生了几个疑问:
1、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7月5日。那么在2007年6月5日是什么人以这家在一个月后才依法注册的公司的名义,并伪造使用该公司印章,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市南城开字【2007】1号)《关于请求审批南湖滨江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这种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及1999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2、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请示及项目建议书后,是否应当依相关程序,对总投资概算为38.75亿元的请示内容及建议书内容进行尽职审核。在请示发文当日就作出批复,是否有过于草率的嫌疑。
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的请示是《关于请求审批南湖滨江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但在(长发改【2007】362号)文件中却是“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市南湖片区棚户区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且在批复中的明确对“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南城开字【2007】1号)《关于长沙市南湖片区棚户区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进行了具体批复。请问“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南城开字【2007】1号)文件到底内容是什么?
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对涉及总投资概算达38.75亿元的项目,请示发文公司未依法注册成立,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且内容为“南湖滨江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在收到请示不到一天时间就作出与请示内容大相径庭的批复。
注: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0-11-7
您好。
您的来信已转交我委予以答复,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您的疑问我委答复如下:
1、2007年6月5日,我委下达了《关于长沙市南湖片棚户区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2007】362号),作为可研批复,需要项目单位提供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的意见以及批复所针对的可研文本,在当时的项目审批程序中,没有要求要审查项目单位的注册营业执照。
2、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充分,且出具了国土、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我委在批复该项目的前期已经做了充分的审核。因此,项目单位请示的时间和我委下达批复时间在同一天并不影响我委对该项目尽职的审核。
3、我委下达《关于长沙市南湖片棚户区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2007】362号)的依据主要根据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以及可研文本。我委批复的内容与项目单位请示的内容是一致的,至于项目单位提供的请示标题内容与我委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标题内容不一致,因我委是按项目可研内容批复的,没有错误。
再一次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委将在下一步的工作进一步严格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