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大人你好:
我们对长沙市长政办函[2009]195号制定的《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文件里面一些不清楚的地方向您咨询。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这里所说的“物业管理区域”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成立业主大会 应当首先明确这个物业管理区域。结合全国各地方的一些规定,基本上由以下条件构成 :
1、具有相对独立性,订立有同一业主公约的物业;
2、具有相对独立的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原则上以自然街坊或者一个封闭的小区予以确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万平米。
综上几点,结合我们长沙的实际情况。我们是否可认为以各个独立、封闭的多期开发的园子为各个物业管理区域,分别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的。
二、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成立)条件
下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否即可成立:
1、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
2、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与当事人通过电话进行了回复,具体情况已建议向雨花区房产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