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我儿子杨明,原属长沙汽车电器厂职工,1992年8月自动离职,在厂工作期间按月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至到离职,失业后,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儿子是否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谢谢。
您好,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杨明于1992年8月自动离职,因是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违反了第二条规定,所以当时失业时其不能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且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后,若再次失业,同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才能办理失业登记,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参保月数将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