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2011年3月3日,本人收到芙蓉区低保局就我向市长信箱反映要求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的答复,答复中芙蓉区低保局依据长沙市长政发[2008]16号文件第六条即::本市非农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才有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第八条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故认为本人仍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因此不能予以保障。 本人认为此答复不符合国办发「2011」19号通知精神,该通知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其中第二条第(一)项: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本人系靠父母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且单独立户,理应纳入低保范围。请帮助解决。
彭 难 2011年3月19日
彭难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们的调查,您原来残疾等级为综合残疾3级,去年换发新的残疾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2级。由于其残疾由轻度转为重度残疾,根据民函【2010】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的精神,目前您基本符合低保政策,可由本人执户口、身份证、个人申请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低保;另外根据长政办函【2010】161号文件,目前长沙市有对于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生活补助政策,也可向其社区咨询并且申报。
芙蓉区低保局
2011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