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永安镇政府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我及我的家人未收到任何有关房屋拆迁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坐落于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中心组一幢2层楼的合法私有住宅夷为平地!
事情过去近2个月,我多次向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蔡江水所长(联系电话13975830399)和永安镇政府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对方置若罔闻,致使我家人无家可归!老母亲因此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整日卧床不能起,老父亲因此生病住院更是悲愤填膺(从事件发生起一直在湖南省中医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
一、我的房屋被人强拆
我叫黄平,男,1979年2月2日生人,在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中心组依法拥有一处房产(见附件一《浏房权证永安字第708000200号》)。2014年7月30日下午五时许,在我和我的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该房产突然被人强拆了(见附件二《黄平房屋被强拆前后图片》)!我闻讯赶回,好端端的房屋成了一片废墟!
二、谁强拆了我的房屋
我向永安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的傅庭信副镇长(联系电话15274954588)了解情况,他说,他不知情。镇领导说不是。那是谁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强拆民宅!?
第二天我继续调查,没有结果。第三天(8月1日)我向当地公安报警。8月5日,永安镇人民政府回复我并“说明有关情况”(以下简称“说明”,见附件三)。至此,我才得到政府部门非正式回复:强拆我房屋的具体实施人是永安镇政府永新社区!
三、为何强拆我的房屋
永新社区为何强拆我的私宅?在没有得到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镇政府领导的指令,永新社区敢擅自强拆?
“说明”解释是我父亲黄庆云授权的。我父亲说绝无授权永新社区拆我房屋之事,这完全是造谣!(见附件四“关于房屋拆除的严正申明”)
四、永安镇人民政府对强拆我房屋原因的解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永新社区拆我的房屋没有得到我父亲的授权,那又是听从谁的指令?为此,我追问村长胡永明(永新社区此次行动的负责人)。胡永明只说是上面安排的。谁安排的,他拒不告诉。
我们再来看永安镇人民政府“说明”的解释。
“说明”称:“浏阳市金阳大道征地拆迁工作开展时,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5月23日上户与长期居住在此房屋的黄庆云见面沟通,宣传讲解相关征拆安置政策、进行实地勘察和收集相关资料,黄庆云及时提供了他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浏阳市人民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他本人,并没有提出部分房屋产权已过户给其子黄平”。
“说明”接着解释:我父亲“2014年7月15日在镇、村干部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
同时,“说明”不得不承认:“与黄庆云签订协议后(第二天,自注)”“黄平到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反映房屋权属问题,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与自己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征拆款支付到他的个人账户。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立即与永安镇政府沟通交流进行处理,永安镇政府相关领导也已与黄平进行交谈,并准备与其父子重新进行协商。”
“说明”接着杜撰说“但其父黄庆云在搬迁完毕后,考虑拆除房屋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主动要求永新社区将房屋拆除,应黄庆云的要求,永新社区于2014年7月31日(实际是30日,自注)组织机械将房屋全部拆除。”
永安镇人民政府解释强拆我房屋的理由,不符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负责征地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在征地拆迁中具有查清拆迁基本情况的法定义务。其没有查清有关情况,就实施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行为是错误的。
其次,事实表明,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黄平,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不与我签而与我父亲黄庆云签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说《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前,征拆所对谁是真正的拆迁对象弄不清,似乎还情有可原。但在《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在我向征拆所蔡江水所长反映情况,并提供了有关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之后,蔡所长还指示工作人员将拆迁补偿款“通过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点对点”拨付到黄庆云个人账户(于2014年7月18日到账)”,造成既成事实,错上加错!
再次,在“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立即与永安镇政府沟通交流进行处理,永安镇政府相关领导也已与黄平进行交谈,并准备与其父子重新进行协商”时,又是谁无视事实,目无法制,在我和父亲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永新社区将我的房屋强行拆毁,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强拆了我的房屋,还捏造事实,说是我父亲授权拆的,在错的路上走得更远!
五、《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关于黄平请求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回复意见》闻过饰非,不实事求是,缺乏勇于承认错误解决问题的胆量和智慧
为解决强拆我合法房屋的问题,我于8月12日向征拆所蔡江水所长提出请求确认其与我父亲所签《房屋拆迁协议》无效的报吿。后来我收到《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关于黄平请求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回复意见》。征拆所尽管同意协商处理,但在认定本案事实上回避其原签协议的错误,一味强调其行为的正确合理。一面否定不是征拆所组织强拆的,同时又为永新社区违法强拆寻找根本不存在的理由。作为政府征地拆迁职能部门,却无视被拆房屋产权是我的法律事实,不顾“土地使用权随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权的转移而转移“路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仍牵强附会说部分产权是我的;作为征地拆迁职能部门,明知《房屋拆迁协议》无效,还引用协议条款为永新社区强拆我房屋强词夺理。征地拆迁所的《回复意见》,缺乏勇于承认错误解决问题的胆量和智慧。
习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征地拆迁工作,曾三令五申坚决制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永安镇政府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我未收到任何有关房屋拆迁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永新社区强拆我的房屋,其错了不认错,还强词夺理,在受害人向他们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时,又置若罔闻,故意搪塞。
请问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以及蔡江水所长:1、以往“民为轻、官为大,政绩为重”的观念还在你们脑海里根深蒂固?2、我以非常理性的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表达我的诉求,多次书面和口头向你们汇报,请求你们解决问题,为何迟迟不与我协商?你忍心让老百姓在即将到来的严冬露宿街头?3、积怨已久,必当泄流,你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要逼着良民变刁民?4、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蔡所长您是在存心消耗浏阳市政府的优良信用?
民生多艰,对生存环境的诉求值得倾听且必须被尊重。请首先让我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其后才能是共和国的“良民”。蔡所长,政绩否,利民否,公道自在“民”心,莫忘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老家祖业惨遭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
非法强拆”的回复
黄平同志:
你于2014年10月14日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所发“老家祖业惨遭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非法强拆”的网络信访件经批示我局收悉,我局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谁强拆了我的房屋”的问题
你父亲黄庆云于2014年7月15日在永安镇永新社区与我局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是由永安镇和永新社区工作人员与你父亲共同协商,并充分尊重你父亲的愿意签订的,该协议第二条、第三条均规定了由你父亲黄庆云负责拆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据永新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该房屋是你父亲黄庆云主动将家具搬迁后要求永新社区帮忙拆除的,并非我局征地拆迁管理所组织强拆,关于此事的真实情况,任何时候和任何人都可以到永安镇永新社区找工作人员进行质证。
二、关于“为何强拆我的房屋”的问题
根据第一条说明的情况,协议第二条、第三条均规定了由你父亲黄庆云负责拆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而社区工作人员至今仍确认该房屋的拆除是你父亲黄庆云主动将家具搬迁后要求永新社区帮忙拆除的,故不存在强拆的说法。
三、关于“永安镇人民政府对强拆我房屋原因的解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据调查的情况反映,该房屋是1983年你父母共同建造,占用集体土地167.5平方米,房屋4间,杂屋1间,房屋面积259.83平方米,1997年你父母离婚时经人民法院调解归你父亲所有,2008年你出资5万元购买了其中的161.94平方米,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剩余部分房屋仍属你父亲黄庆云所有。同时,由于当时在调查登记时你父黄庆云没有提供你们的买卖依据,也没有对此进行过说明,仅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离婚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故工作人员根据你父亲提供的产权证据而与之签订协议的行为没有人为的过错。同时,房屋拆除也是你父亲黄庆云主动将家具搬迁后要求永新社区帮忙拆除的,永安镇政府和我局征地拆迁管理所对此并未进行组织和指示,永安镇政府的所有解释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
四、关于“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的回复意见闻过饰非,不实事求是,缺乏勇于承认错误解决问题的胆量和智慧”的问题
因当时签订协议时你父黄庆云没有提供你们的买卖依据,也没有对此进行过说明,仅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离婚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故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没有人为的过错。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的回复意见只是向你解释和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不存在文过饰非和不实事求是的问题。同时,也告知了同意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和签订协议时的镇和社区工作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解除相关协议,重新计算和协商,但你一直拒绝要求你父亲到场的条件,且开出要四套安置房源的无理要求,才导致事情至今未能及时解决。
特此回复。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