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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再议

2018-3-25 7:43:39发布14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的回信。回信中写到:“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去年聘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必须是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根据你们毕业证上面的毕业时间是2008年12月,你们应当属于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所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范围。”
  对此,作如下说明:我们的毕业证时间虽然是2008年12月,但我们依然属于2009年应届毕业生,这完全可以得到教育部、省教育厅与大学的证实。我们只是在2008年12月答辩而已(学校毕业证时间是按照答辩时间填写的),我们所有的离校手续其实都发生在2009年。 一年答辩两次目前是高校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的一种常态。我们与毕业证上标明是2009年6月的学生其实是同时入学的,仅仅是答辩时间不而已。
  对于是否属于2009年应届毕业生这个关键问题,并没有哪个文件规定只有毕业证时间在2009 年期间的才属于2009年应届毕业生。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是应届生都是靠教育部印的派遣证和学校发的就业合同本,以上两样都是编号了的,独一无二。因此,最终判断是否属于应届生,应该由政府权威部门(即教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日期。
因此,我们建议由省教育厅出具是否属于应届生的证明,如果证明不属于则理应不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证明属于09年应届生,则应该按文件享受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回复上所说的“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公平、不引起连锁反应的原则”。谢谢!
hunancs2010网友:
你好!首先再次衷心感谢你就我市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你们反映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相关政策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长办发【2009】52号文件《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市2009—2011年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是985工程重点大学,特别是整体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大学和专业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型大学,引进和储备的应届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长办发【2009】67号文件《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三年内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是985工程重点大学引进储备的应届毕业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去年聘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必须是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根据你们毕业证上面的毕业时间是2008年12月,你们应当属于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所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范围。
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意见,并与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在统筹考虑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公平、不引起连锁反应的原则,3月5日,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研究会,最后决定还是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暂不能将你这类情况纳入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对此我们深表遗憾,希望你们能够谅解。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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