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诉卖家虚假发货,利用空包诈骗。工商部门以报警为借口不支持我的维权, 后来该卖家在全国各大网站论坛上肆意泄漏我的账号信息,散播我是敲诈他家犯罪份子恶意诽谤帖子,并且上了新闻的头条!!现在我的账号被卖家列为黑名单,致使我的名誉严重受损!!!我再次投诉到长沙工商局要个说法,但是至今一直没有一个答复。
请问工商局为何袒护一个发假货的卖家??收了他家什么好处??消法和宪法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有规定,工商为什么不管不问?虚假发货算不算欺诈?该不该处罚?
附事件经过
网店店铺名称frluyina法路易娜旗舰店
http://faluyina.tmall.com/?spm=a1z10.1.1997427721.d4918089.mjwnz4
公司名称湖南省沃能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11000192579
法人/个体经营者姓名刘杰
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459号巴黎香榭a单元1001室
发货信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459号巴黎香榭a单元1003,410000,法路易娜旗舰店, 18075172535
2014-07-23从淘宝天猫购买 法路易娜 3kg抗菌柔软洗衣液护色洁净促销组合装 等产品共计20件共计257.20 元
订单号:742725705191629
先是卖家联系我说给我发物流,我也接受了。
当天卖家发货,竟然给我发的中通快递,并非卖家所说的物流,快递公司对液体类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超过50公斤的货物也不可能才用一个单号,这都是起码的常识!7月26日收到一包裹 面单上无任何物品名与数量重量等描述,明显的就是伙同快递违规发件。快递法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快递部门对邮寄液体也有明确的规定,卖家明显的就是合同快递公司实行诈骗!
我拍照后拒收。
联系卖家,要求给补发。所有客服全部都是装死状态。无奈只能去工商部门投诉,可投诉工商部门后,得到的答复是卖家已经报警不接受处理。
请问报警和我有什么关系??国家有那条法律规定了 ,卖家报警了就可以用诈骗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就可以虚假发货?虚假发货是不是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是任意性规定!在中国辖内任何法人、企业、自然人等都必须遵守!
消法56条第8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要按10倍赔偿。现在不给补发就是恶意的欺诈行为,就该立案处理。
后来我从网上充值电话费,竟然自动关闭订单,我咨询卖家,卖家说我的账户是专门敲诈勒索的账号,给列入黑名单。
后给出一百度地址
http://www.baidu.com/s?wd=hjle010&rsv_spt=1&issp=1&rsv_bp=0&ie=utf-8&tn=baiduhome_pg&rsv_sug3=1&rsv_sug4=101&rsv_sug1=1&f=3&rsp=0&rsv_sug=1
卖家在网上恶意散播众多账号,说是敲诈勒索,并上了新闻头条,这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且是恶意诽谤。
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有以上新《消法》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根据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请问立案了吗?这是不是不作为??
特要求如下要求frluyina法路易娜旗舰店3倍赔偿771.6元,加故意泄露我个人账号而导致的被商家家人黑明白,以及社会舆论所产生不良后果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严惩卖家
2014年9月5日我局12315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收到贵室转来的市长信箱信件(id:630111)。收到此信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核查,经查12315系统无发信人(13969369361)来电记录,2014年9月9日10点58分与发信人(13969369361)电话联系,对方告知2014年7月30日曾以邹慧(13153360625)的身份向我中心反映问题,我中心将该信息登记为投诉并分流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雨花分局接到投诉信息后,迅速分流至梓园工商所。2014年7月31日,梓园所工作人员联系被投诉人核实情况,被投诉人告知梓园所工作人员已就该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向梓园所工作人员递交了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梓园所工作人员于2014年7月31日下午电话通知发信人,告知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处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规定,该投诉终止受理。
2014年9月10日15点42分,我中心工作人员致电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0731-88110110)了解情况,侯家塘派出所刘姓工作人员告知该情况已立案调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