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偿还房贷商业贷款,于2017年5月3日到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福区管理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按照公示的流程和规定提供了全部资料,却被告知因为商业贷款的偿还方式从之前的等额本金更改为等额本息,要求我到银行开具更改的证明。本人于当天到银行个人贷款相关部门开具了从2014年至今偿还的记录,上面每月偿还记录从2014年11月为分界,还款金额有明显区别,可以看出还款方式的改变。而且银行流水中有明确的“房贷偿还扣款”的字眼,没有任何作假的可能性。但是柜台人员和负责业务的管理人员仍以资料不全为由不予办理。
我认为以上事件存在以下几点不合理:
1.根据办理窗口和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公示,没有提到任何要求银行开具此类证明的规定。柜台人员要求我提供额外的资料不合理。
2.我在与柜台业务人员和后台管理人员沟通中,要求其出示相关的业务章程,查找是否有条款要求客户在此种情况提供资料,得到的答复均是含糊其辞。
3.对于此种情况具体要提供什么资料,我在沟通中要求其提供资料的模板,回复是没有具体的模板,需要我与银行沟通。银行方面的答复却是没有遇到此类的咨询,没有相关的证明可以开给我。
4.之后12329电话回复与我沟通,提取公积金要求我提供证明的原因在于查看我所缴纳的公积金是否超过偿还贷款的金额,如果没有超过即可全额提取。而不管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在我所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总金额是没有超过的。要求我提供证明的出发点站不住脚。
5.我的房贷偿还方式的更改从2014年年底即已改变,但是之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我均在开福区管理部办理了提取公积金,却突然在2017年要求我提供额外的资料。
6.在通知我不予办理之前,柜台人员已经在我的购房合同上盖章,上面印有我在2017年5月3日全额提取公积金的字样,而实际我却并未支取。柜台人员解释说系统中有相关的记录,如果我未提取就会有记录。既然对于自己的业务流程失误可以如此解释,对于我的合同变更却因为什么原因要卡的如此之严?会不会下次我来办理业务的时候,要我提供我未支取的证明?这难道不是要我为她们的工作流程的失误买单吗?
综合以上情况,恳请有关部门核实以下几个问题:
1.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流程究竟以何为准?是以业务章程和办事指南公示为准,还是以柜台人员的个人主观判断为准?
2.公积金业务办理的公示是否存在问题?对于特殊情况的居民,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是否应该一并公示?
3.公积金业务办理提供资料的模板是否应该统一?如果没有统一的模板,柜台人员是不是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标准任意办理?
经办业务人员:刘蕾、熊维
综合科科长:杨曼
李牧舟:
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关于“长沙市公积金提取业务投诉”的信件已收悉。
根据您所述情况,您的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上注明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后来将其变更为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的还款额不同。公积金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是12个月的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同即可提取的额度也不同。您提供的借款合同上显示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但银行还款流水金额以等额本金计算,提供的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窗口人员要求提供还款方式变更的相关材料属合理要求。
我中心官网公示的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系一般情况下所需材料,您的情况属非一般情况。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同时非常感谢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已将您的建议反映至我中心相关处室。
为缴存职工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我中心已电话联系您,为您提供了解决方案,您可至管理部窗口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