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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张市长督促市疾控中心依法办证!!!

2018-3-13 23:21:36发布11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目前长沙依然延续已经废止的《食品卫生法》,不允许乙肝大三样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7月2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把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排除在从业禁忌症之列,因此,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作为政府的卫生管理行政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尽快执行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目前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等省市卫生局都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允许乙肝大三阳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了,其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及其行政效能收到了群众和舆论的好评!但是,作为行政效能排名前列的长沙,至今依然没有依法行政执行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局的行政效能低下将直接影响到长沙市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希望卫生局尽快依法行政!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细节措施允许乙肝大小三阳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样才能体现政府的行政效能与魅力。谢谢!
长沙一市民
肝胆相照同志: 你关于乙肝大三阳患者,要求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问题的市长信箱信件 信件id(174588)于2009年9月28由市政府督查室转来我局,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7月20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五5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为此,我局已多次就“明确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乙肝项目问题”请示省卫生厅,现卫生部、省卫生厅就此已作出明确答复(答复附后)。以后,待卫生厅有新的规定,再予以回复。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你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申请复查。专此回复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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