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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医保和工资问题的咨询

2018-3-12 16:14:16发布16次查看
本人在雨花分局工作了三年,属于协警(临聘人员),有很多疑问需要解决:1.请问为什么工资一直是直接发到手上,不通过工资卡?2.听说工资是雨花区区政府直接发工资,但为什么每次发工资的时候都是从分局某人手上直接拿钱?3.按照劳动法六十二条(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但是工作三年,不但没有涨工资,还从原来的1200,降到1012(买了保险),这合理吗?4.因为第一年的保险不是单位购买,而是补发到每个人手上,不符合固定,第二年并没有发保险的钱,单位也没有为我们补交直医保卡里,请问有一年内半保险没有买也买有发,怎么办?5.按照劳动法四十五条规定,工作一年有5天年假,可是我们从来没有,是不是临聘人员就没有年假?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雨花区城市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正式成立运行,区政府将监控指挥中心设在雨花公安分局,区财政专项列支监控指挥中心值守人员工资及中心运行经费,由公安分局负责招聘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核定的每人每月1200元,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二、保险购买问题。
1、2009年中心运行期间,由雨花区保安公司与监控值守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分局负责对值守人员进行使用和考核,保安公司2009年4月与监控值守人员签订合同,采用保险自购的形式,按照灵活就业保险规定的金额发放,由其自行购买保险,保险金按每人每月200元进行发放,发放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2、2010年4月,由于国家规定保安公司改制,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的工作关系移至公安分局进行管理。因当时分局所有临聘人员都没有签订合同,工资由公安局监控中心继续按照标准向监控值守人员发放,保险原定是到社保局统一进行购买。但由于当时分局没有开设临聘人员保险账户,社保局表示监控指挥中心只是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单独机构开户,在分局统一开户前不能购买保险。同时,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险金也不能直接发放给个人自行购买,所以,值守人员的保险购买只能暂缓,待雨花分局统一开户购买。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现仍在我局监控中心工作的7名同志的保险没有购买,分局曾答应待分局出台相关规定再进行解决。
3、2011年5月分局讨论通过临聘人员合同签订事项后,与所有监控值守人员签订就业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但由于当时分局于6月开始为临聘人员购买保险时,并没有将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纳入,经分局领导开会讨论,并通过与社保局多次协调,2011年8月监控值守人员的保险购买手续才办理完毕,保险金从9月开始购买。当时分局曾与社保局经办人联系,要求补购部分同志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保险,对方答复不能补购。
三、工资问题。
2009年区政府规定监控人员核发的工资为每人每月1200元,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每月均发放200元的保险费,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按200元/人的标准、春节则按照本人进入监控中心工作时间200元/月的标准发放慰问金。自2011年为值守人员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购买保险起,个人每月应缴纳保险费188.1元,而分局每月负责缴纳533.52元,值守人员工资合计发放达到1700余元。每年大小节日,值守人员的慰问费也是严格按照政府规定进行发放,遇到加班也会发放相应的加班补贴。
四、休假问题。
值守人员逢节假日均与分局民警同步轮休。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情况,民警休假均按照市公安局统一规定轮休,如,五一长假七天,市公安局一般会规定从5月1日至14日期间内,每天一半警力上班一半轮休,监控中心在安排休假时,每次都会安排每人多休二至三天,遇到加班也会进行补休。此外,监控中心对于值守人员因私人原因请休假的也都一一批准,每年每人休假时间都没有低于5天的,且在休假期间从未扣除值守人员工资。
五、工资卡的问题。
2009年监控值守人员工资关系在保安公司时,每月都是将工资直接打入交通银行的卡中,而当2010年4月转入分局后,由于分局属于市财政,财务审批手续相对繁琐,且监控值守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每月发放工资都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为保证值守人员每月都能准时拿到工资,当时没有采用银行卡支付的方式。且实际情况也确实是分局经常需要在审批手续办好之前先行垫付工资和节日慰问金。针对这一情况,分局决定指定银行,由值守人员自行办理开户手续作为其工资账户,账户办理后,不管是工资还是节日慰问费均严格按照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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