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践行群众路线,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内贸行办不实事求是,行风不正,有错不纠
我是原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职工,93年2月25日,公司与我签订内部《集资协议》:“年息18%,本息完全清偿后协议终止”。仅付了两次息后,公司以企业困难为由拖欠我集资利息,2003年公司改制时我的集资息已累积至一万多元,而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改制之事,在公司的改制方案中也没有提集资款本息转股之事。时至今日公司已积欠我集资本息6万多元。公司改制后获得拆迁补偿款近1亿元。我通过集体诉求向公司讨要股权或股权补偿,个人又多次找公司讨要集资本息,而公司以“集资本息已转为了风险金”为由,不予支付。我于2014年3月9日、3月30日、4月2日分别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市内贸行办和市长信箱反映,希望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敦促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但是上级主管部门市内贸行办于2014年4月9日通过市长信箱给我回复是: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以下为回复的原文)
1、因为1998年7月,企业召开了职代会,决定退还集资款,同时决定全体在册人员根据岗位不同缴纳数额不等的企业经营风险岗位保证金﹙有集资款的在其中抵扣﹚
2、经查,长沙市企业改制政策没有将企业经营风险岗位保证金转股的相关规定,并且企业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方案也没有将集资款或企业经营风险岗位保证金转股的条款,所以你现提出集资款转股没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行办的回复明显不实事求是、违反了政策和法律。其理由是:
⑴退还集资本息应该按《集资协议》规定:“当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在未结清的情况下职代会无权变更《集资协议》将集资本息转为风险金;98年我已离岗不存在要缴纳岗位风险金, 95年劳动法已出台,岗位风险金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公司在改制中把集资款转成风险金就是在逃废债权人的债务。
⑵集资款转股有国家发改委规定,国家财企[2002]3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市行办和公司不能因为“长沙市的改制政策没有规定”就可以不执行国家的规定。内贸行办的回复完全是置职工群众利益于不顾,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包庇、纵容公司的这种违规改制、贪占职工利益、不诚实守信的恶劣行径,当前各级党组织层层学习践行群众路线,号召企事业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务实清廉,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反四风,难道这只是句口号搞形式走过场吗?这种包庇、纵容公司违规、贪占职工利益行为,难道是在维护群众的利益吗?
我因不服市长信箱内贸行办的回复,于2014年4月11日去行办理论,市行办文副主任约定于2014年4月25日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账。
在4月25日的对账中,行办文副主任首先定调:“这不是一个事,我就接待了你们这一次,以后也不要来找我了,集资不是你一个人的事,涉及到很多人,改制不可能重新洗牌”。公司关经理则以“集资之事是前任经理的事”又以:公司法可以拒绝查账为由,拒绝我对账(公司所欠我集资本息账),并拂袖而去;我要求查看98年7月份的职代会的会议记录或会议决定他们也拿不出来。经过一番争辩后,行办的文副主任说:“不要提职代会了,在那时候有时就是单位经理一句话做决定”,也把遗留问题推给前任经理,公司的张书记及财务负责人陈会计也先后承认:“欠你集资款本息之事确属事实,是没有什么职代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但是不能发给你,因为不是你一个人的问题….”。最后公司张书记说:“我们再考虑”。
我始终相信市长(信箱)不会虚设,吁请:本着为民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敦促内贸行办从群众的利益出发,纠正行办纵容公司贪占职工集资本息的行为。(请占用市长2分钟时间阅读此信——我愿付加班工资,如果不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市长信箱就是搞形式主义,形同虚设)
舒红
2014-5-9
舒红同志:
你反映企业改制时,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没有参与出资入股新公司,要求出资入股。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反映的信访问题,市内贸行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于2011年7月5日给予了书面答复(见《答复意见》第二条第二款)。2012年11月8日,市国资委对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书面复查意见。2013年1月26日,市政府复查复核办给予了书面复核意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信访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
特此回复。
长沙市国资委
201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