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1976年招工进厂的集体企业职工;于1987年8月响应市政府的号召,为支援乡镇企业而借调5年至1992年8月;期满后,仍继续借调在乡镇企业至2006年12月,在此期间,原单位既没有通知我回厂上班,至今也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在1995年4月为全厂职工都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是却没有为我办理上述社保。对此,我认为:根据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原单位应当在1995年4月为我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原单位的不作为,致使我失去了近二十年的工龄,这必然影响到我今后退休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享用,严重影响到我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我想起诉原单位,请求法院判决原单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我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我要咨询的问题是:社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为我办理(补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你好,法院可与社会保障部门衔接执行生效判决,法院有执行权,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