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您好!打扰了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出嫁女”的一些问题 ,女方张某已出嫁.但自己和小孩的户口在原籍未迁出,她与小孩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份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应享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嫁女等在外村尚没有承包土地的,其在原村的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征地补偿款依法可以获得。六年没有动工的,可以申请恢复耕种,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我们这边的村民小组即女儿出嫁后就要将土地收回为借口,拒将3分地的征地补偿费发给张某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某些规定。
关于您咨询的政策属于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应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