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0岁)与妻子(27岁)是长沙市郊区的村民。因城市开发而面临房屋拆迁问题,现在妻子已有近6个月身孕,请求政府给小孩提供安置房。
1、我与妻子均属于晚婚晚育,大学毕业后,俩人年纪已经不小,再加上在外工作几年,到结婚时都属于大龄青年了。由于我两一直在外地工作,及家庭条件限制,直到今年妻子才怀孕,正好赶上拆迁。而当地有许多与我们同龄的人早已走入社会,早婚早育,都生育有一到两个小孩。在拆迁赔偿时小孩都能得到房屋安置。
2、根据长沙市各地拆迁安置政策,对怀孕未出生的小孩均有安置补偿,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来说也是合情、合理、合法。(雨政发〔2007〕59号关于印发《黎托规划新区经济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4点:已领结婚证并领取了生育证的可增加70㎡优惠购买住房指标;
3、孩子出生证件齐全,在医院已开具怀孕证明,准生证已办理;
4、现在孩子在肚子里,那么等他们出生后,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被拆了,长大了他们没有房子该怎么办呢?
2009年8月28日
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雨政发〔2007〕59号文件,只适应《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拆迁对象的住房申购,目前该文件已停止执行。
(二)根据《黎托片区保障住房申购暂行实施细则》(雨政发〔2009〕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黎托片区按市政府第103号令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经区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申购对象的确认,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为准,之后新增加的人口不再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你孩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之前出生,则可按文件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若在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之后出生,则不能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