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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长为民做主

2018-3-6 7:31:17发布21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本次相关政府部门的回复不切实际,违背客观事实,不主动承担责任,与中央有关政策法令及徐守盛书记2014年5月8日对各级领导干部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的理念背道而驰,这种做法上不符合国家政策,下对不起黎民百姓,这又怎么能取信于民呢?这又与徐书记8月份召开的省、市级部门纠风工作报告不相符。
一、 关于建房证一事,在信件回复中一字未提,四年前腾地重建时未发建房证,四年后的今天还未发合法的产权证,这到底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啊?执法部门还好意思说我现建的生产用房不合法吗?
二、 拆迁的程序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1. 至今无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上户确认本次建生产生活用房是否违章;
2. 无任何部门下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
3. 拆迁时不听户主的合法解释,一味强拆,老百姓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直接影响政府部门在老百姓中的光辉形象,而我愿意用几十年的党性担保---如果此次建房违章,我户愿自行拆除,但他们根本不听解释,一味强拆,周围群众戏称:这好像是鬼子进村了。这难道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队伍吗?请问拆违需要哪些程序?难道执法的就可以知法犯法吗?
三、 四年前我户响应政府政策,积极腾地拆迁为政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但拆迁后有相关部门在政策落实上处处设卡,为我们制造麻烦。光是拆迁补偿问题,我户花了两年的时间向市长信箱反映才逐步补偿到位(还有部分补偿政府答应年底解决)。为什么政府就不能一次性按国家法律法规补偿到位呢?
四、 既然本次腾地拆迁与征收拆迁是有实质上的区别。腾地拆迁前房屋的户主是非农户(见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的腾地通知书中明确了我户的基本情况)。
1. 腾地重建后为什么就要强迫改变房屋户主的姓名呢?(户主黄心辉改为毛敬民)
2. 腾地重建为什么要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腾地前房屋所有权为户主黄心辉及儿子黄维康等,重建后,黄心辉的新建房屋所有权被剥夺,而且三十年责任田使用权,也被取消)
3. 腾地前我户合法建房面积155平米加100平米的生产用房是经过长沙县国土、拆迁部门的认可,为什么腾地重建140平米住房后就不能再建生产用房呢?我户就不要生活来源了吗?(回复中提到我户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所建的生产用房,但是这次腾地拆迁户有哪户是按这个要求新建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再则此次拆迁重建已经四年,有哪一家发了建房证,这种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的哪一条?此次事情到底是谁在违反国家法律呢?按照我国的法律,是不是谁先违法就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呢?相信我国法律绝不会只让违规部门放火,就不让老百姓点灯。
五、请相关部门领导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一一答复为感,我户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希望领导劳驾,下户到老百姓中,亲自了解实际情况后,那才更有说服力。
附上次信件及回复内容:
2014年8月20日上午11时,长沙县执法队将我所建生产用房作为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处理单位:长沙县 处理时间:9/5/2014 9:45:12
信件内容:
申诉报告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我黄心辉,男,汉族,现年68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黄兴镇鹿芝岭村李家园组。
2014年8月20日上午11时,县拆违执法队伍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特申诉如下:
一、 拆房执法程序不合法
1、我所建的9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既不是仓库,又不是厂房,也不是楼房,而是农家杂屋,地基既不是粮田,也不是沃土,而是污水沟填制而成。有关部门事先又没有下达拆除通知,现场执法人员又不听取我的合理解释和政策陈述,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强行拆除,并扬言“拆错了,找政府赔”。
2、我已68岁了,老伴63岁,儿女又没有在家,我当场向拆房人员申诉:如果我建的生产用房属于违章建筑,我们自己撤,不须劳驾你们,我可以以党性保障。但他们不由分说,粗暴地强行拆除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在拆违过程中,拆违执法人员至始至终未向我们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也未阐明单位,粗暴地强行将我在建的生产用房拆掉,我们看到他们的制服和十多辆汽车,才知道他们是县拆违人员。
二、 我所建的生产用房是符合政策的
1、我系长沙绕城高速修建的腾地拆迁户,我原房屋占地面积15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100平方米,无违章建筑。我建的新房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在建生产用房面积90平方米,与原来房屋面积基本相符合,还约有减少,不存在违章建筑。
2、腾地拆迁与征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腾地拆迁建房,建房前未发建房证,建房之后未发房产证,腾地拆迁户现有的房屋没有一个合法证明和依据。
这次强行拆除我在建的9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请问市长这种作法到底符合现行政策的哪条哪款?且与2014年7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发布会上“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的精神相违背的,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请求政府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粗暴行为,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诉人:黄心辉
2014、8、21
回复内容:
写信人:
你好,来信已获悉,回复如下:
经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是鹿芝岭村李家园组毛敬民户违章搭建杂屋被拆除一事。毛敬民系长沙绕城高速拆迁户,其丈夫黄心辉及儿子黄维康均系非农业户口,目前只有一人农业户口。按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限额标准第1条的规定:使用耕地建房的,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90平米。而该户在原有老屋被拆迁后于2010年重新选址在水田新建了一栋占地约140余平米的楼房,其主体楼房已经超面。2014年8月,该户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所建的楼房后新建占地约70平米的杂屋,2014年8月20日,在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进行的日常土地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了该户的在建违建行为,并对该处在建违章建筑予以了现场拆除。
写信人:
你好,来信已获悉,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是鹿芝岭村李家园组毛敬民户违章搭建杂屋被拆除一事。毛敬民系长沙绕城高速拆迁户,其丈夫黄心辉及儿子黄维康均系非农业户口,目前只有一人农业户口。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的规定:享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不能使用农村宅基地。
同时按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限额标准第1条的规定:使用耕地建房的,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限90平米。而该户在原有老屋被拆迁后于2010年重新选址在水田新建了一栋占地约140余平米的楼房,其主体楼房已经超面。2014年8月,该户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所建的楼房后新建占地约70平米的杂屋,2014年8月20日,在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进行的日常土地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了该户的在建违建行为,并对该处在建违章建筑予以了现场拆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国土管理部门可以给以现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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