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自解放以来在亍道居委会做了之二十多年义务工作后,直到七零年之后才进了我工作的企业办的家属工厂,取得一份有工资收入的工作,因此到房改时没有积蓄购买住房。
为此,母亲召集五个子女及各自配偶开了家庭会议。会议决定:由长子独个出资购买赠与母亲居住使用,母亲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长子独个所有。会议一直通过没有其他提议。
会议之后一切顺利执行。但在进行产权过户时,房产局要把我母亲生前愿望和我们家庭决议推倒重来。我觉得这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执法原则,在此我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a8341: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经与当事人电话联系,该房产虽系长子独资购买,但产权办在其母亲名下,系其母亲生前的个人财产,现其母亲已去世,该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应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手续,现就如何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及《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遗赠和继承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遗赠或继承证明材料。你母亲生前虽然同意将其名下房产在百年之后归长子所有,但其去世后需持生前所立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进行产权继承过户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母亲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力,如你母亲生前的房产由其长子一人独自继承,则需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力,如继承人之间有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