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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火炬村民蔡昭家征地拆迁合法权益致长沙市委书记、市长的公开信

2018-3-5 23:34:34发布16次查看
为维护火炬村民蔡昭家征地拆迁合法权益致长沙市委书记、市长的公开信
易练红书记、胡衡华市长: 您们好!不得已百忙中打扰你们。我名周进宇,曾在省政法战线工作近40年,历任处长、付厅长、巡视员等职,其中在省公安厅治安处工作了20多年,历任正付处长10年;还任过省第九届政协委员、省经济安全研究会首任会长。在省公安厅治安处工作期间,曾参与指挥、指导处理土地、水利、山林、征地拆迁等大型群体性纠纷事(案)件上百起。今天,我怀着愤忧的心情,向您们写此公开信,反映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十组村民蔡昭家在征地拆迁中,遭执法不公,合法权益将严重受损的事件。 蔡昭家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养猪,至九十年代初,市政府绿色工程启动,在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责任地和宅基地的空间(住房底层作养猪),养猪场逐年改造到近800平方米(包括饲料房、灶房等),成为郊区养猪专业大户,平均每年出栏近1000头猪,供应市场,也是火炬村唯一的农民养猪专业大户,对他家的养猪场,郊区、乡政府和村委一直是大力支持认可的,并鼓励他再扩大养猪规模。1998年市畜牧水产局、芙蓉蔬菜付食品局授予《养猪科技示范户》光荣称号,并经技术培训后,颁发了《农户技术资格证书》。多次受到市、区政府的表扬奖励。 2009年时,为防水污染,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浏阳河西岸不许养猪。区水利局、街道农办、村委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动员其停止养猪,并建议将猪场作为仓库出租,调整经营门路自救。他响应政府的号召和他们的指点,将猪场作仓库出租至今,靠此收入维持一家7口人的生计。 以上情况,村、组均证明情况属实。但在征地拆迁中,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芙蓉分局套用2008年1月1日才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定性为“违法建设”,并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则强制拆除(8月21日芙蓉区城管队下发决定书,决定于8月27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蔡昭家20多年前响应政府号召已建成的猪舍,是属农业生产资料性的历史建筑设施。《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土、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土地管理法》第14条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第152条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从有关法律规定和当时历史现实应可结论:蔡昭家利用自己的责任地和宅基地空间建造猪舍(包括饲料房和灶房等),从事养猪业是完全合法的,且是历届区、乡政府和村委大力支持的。至于2009年后将猪舍作仓库出租,是当时政府政策和领导动员,生产自救、谋生的必然。对蔡昭家20多年前并得到当时区、乡政府支持、认可的属农业生产性历史建筑(猪舍),作为党、政及规划、城管、拆迁指挥部领导来说,如有党性、良心,坚持尊重历史,执法为民,百姓利益至上的原则,绝不会简单地、机械教条地用2008年才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某一条款定性为“违法建筑”,并按“违法建筑”强拆和补偿。作为芙蓉区规划分局定性为“违法建筑”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蔡昭家历史建筑未办规划许可证,职能部门为什么当时不要他办(补)证或处理?难道没有责任?为什么不首先追究政府及规划部门领导“不作为”的失职责任?为使蔡昭家这一历史建筑在征地拆迁中得到公正定性和合理补偿,蔡昭本人和我受其委托参与了“听证会”进行了辩护,事后又将我的“辩护发言稿”等有关资料分别送芙蓉区委梁仲书记和余新凡区长,但如石沉大海无音讯。多次向芙蓉区火炬拆迁指挥部指挥长刘建新反映,也不予置理。三次向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写信申诉,二厅已将信转至长沙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仅不作信访答复,而且一意孤行不纠偏。这种漠视老同志和百姓呼声的官僚主义、“老大作风”,真令人气愤。在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刚结束,“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正在开展的今天,还发生轻率将百姓合法历史建筑定性违法并暴力强拆的事件,多么令人费解、寒心!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落实到基层,谈何容易?! 易炼红书记、胡衡华市长,对蔡昭家历史建筑,于情于理于法,在征地拆迁中也应“视为合法建筑”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因历届政府支持的,现届政府却说是违法建筑,岂能自圆其说!) 希望您们予以重视,批示芙蓉区委、政府抓紧研究,合理妥善解决蔡昭家历史(猪舍)建筑拆除补偿问题,在未解决前,暂缓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以防发生群体性不测事件。
湖南省原第九届政协委员 省经济安全研究会会长 周进宇2015年8月26日
关于维护村民蔡昭家征地拆迁合法权益的公开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4年9月16日,芙蓉区人民政府在马王堆街道火炬村范围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确认火炬村为依法征收范围。蔡昭家的构建筑物(546平方米)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构建筑物在2014年12月22日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芙蓉区分局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2015年2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蔡昭作出责令“当事人蔡昭限期拆除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十组搭建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并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2015年8月27日,芙蓉区人民政府责成长沙市芙蓉区城管执法大队于对蔡昭家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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