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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途门面拆迁 承租户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拆迁办的重视

2018-3-5 20:26:22发布9次查看
商业门面拆迁,承租户的权益和补偿为什么会被拆迁办一口否决 承租户拥有门面的使用权 理因得到拆迁办的搬迁和装潢的补偿。不是拆迁方所说的有什么事情找业主,这样说的话拆迁方严重的损害了承租户的权益。我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非常须要得到有关部门和政府的重视帮助,不能让拆迁方得到一些利益 损害我们的权益
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在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我区征收实施部门只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对承租人不予补偿,理由如下:首先,本项目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市政府[2009]21号”文件规定,采取政府行政征收模式,与以往拆迁模式在启动条件、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法律后果上有根本区别。区征收实施部门与房屋产权人是一种征收和被征收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发信人与房屋产权人之间是一种承租与出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我市为规范和推进棚户区改造而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2009]40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本项目以及我市其他片区棚改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来实施。
在本项目中,区征收实施部门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实施政府征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如您认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确因他人不当行为对个人的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益。
芙蓉区政府办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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